細化監管規定 保護用戶權益——中國人民銀行詳解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配套細則
新華社北京7月26日電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6日正式對外公佈。實施細則對有關規定作出哪些細化?又將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産生怎樣影響?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作出解答。
近年來,我國非銀行支付業務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一些支付機構違規經營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為推動行業規範健康發展,2023年12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正式公佈,成為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後出臺的首部金融領域行政法規。為落實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近日出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一級巡視員劉曉洪在當日召開的媒體吹風會上介紹,實施細則共六章、七十七條,明確了支付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辦理程式和時限要求,規定了支付業務許可證管理、分支機構備案等事項,細化了支付業務分類方式和新舊分類銜接關係、制度完備性、凈資産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要求等。
“實施細則作為條例配套的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行政許可要求、新舊業務銜接方式、過渡期安排等內容,確保條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實施。”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司長嚴芳在會上説。
保護用戶權益是支付清算行業發展的首要任務。實施細則進一步強化了用戶權益保障,對用戶資料及交易記錄保管時限、收費調整等提出明確要求。
實施細則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調整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的,原則上應當至少於調整施行前30個自然日,在經營場所、官方網站、公眾號等醒目位置,業務辦理途徑的關鍵節點,對新的支付業務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進行持續公示,在辦理相關業務前確認用戶知悉、接受調整後的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做好協議換簽或者補簽等相關工作,並保留用戶同意的記錄。
支付業務與人民群眾財産安全息息相關。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合理適度提高註冊資本和凈資産要求,有助於提升支付機構風險防禦能力,引導其回歸本源,提高服務實體經濟品質和水準。
據此,實施細則明確了支付機構註冊資本附加要求,以及凈資産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據介紹,非銀行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人民幣1億元基礎上,根據附加要求,部分在全國展業、全牌照的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或將提升至4億元。
此前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與支付交易處理兩類,而非網路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等三類。實施細則又進一步明確了新舊支付業務類型的“一一對應”關係。
嚴芳介紹,各種新業務類型可根據有關規定,找到適用的業務規則,確保“有法可依”。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根據新的業務分類方式,抓緊修訂和完善現行制度,充分徵求、吸收各方意見之後再推動出臺。
為保持監管工作的延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實施細則還設置了較為充足的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根據實施細則,過渡期設置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
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通常為5年。由於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日也不同。
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了解到,考慮到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分別於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施行日較近,為保障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具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實施細則將其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
此外,個別支付機構需要一定時間調整以滿足凈資産有關要求,實施細則還對凈資産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要求也設置了同等時長的過渡期。
中國人民銀行表示,下一步,將嚴格落實條例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加強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鏈條監管,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更好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新華社記者吳雨、張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