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健全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變動交接制度
新華社北京7月21日電(記者孫少龍)21日發佈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健全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變動交接制度。
實行領導幹部離任交接,是規範領導幹部履職用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持工作連續性的有效措施。
“如果前、後任領導幹部工作交接不夠明確、規範,就容易産生‘調令到手,抬腿就走;責任不清,是非不明’的現象,導致一些深層次問題,特別是經濟問題短期內難以發現,不利於一個地方經濟社會持續發展。”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偉認為,健全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變動交接制度,釋放出不斷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規範化水準的鮮明信號,是破解“新官不理舊賬”、政策執行出現中斷點等現象的有效方法。
近年來,圍繞健全領導幹部離任交接制度,各地區各部門作出了一些制度性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例如,今年2月,四川廣元劍閣縣就借鑒歷史上的經驗做法,進行了黨政幹部古柏保護離任交接,責任範圍擴大至全縣29個鄉鎮,交接內容也擴大為管護範圍、古柏數量、生長狀況和履職情況,對交接前樹木清點、資料歸檔、書面報告進行規範管理。
“健全領導幹部離任交接制度,明確交接主體、細化交接內容、嚴格交接程式、明確交接責任、增強交接時效等至關重要。”宋偉認為,相對於“成績清單”,更要注重“責任清單”的交接,同時應加大對“新官不理舊賬”等問題的問責和懲處力度,充分保障制度的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