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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依法嚴懲不貸

2024-06-29 01:18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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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 題: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依法嚴懲不貸

蘇州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王鶴亭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中央政府對於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罪行、煽動分裂國家罪行具有完全的司法管轄權。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45年10月25日,中國政府宣告“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中國從法律和事實上收復了台灣。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理所當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國的主權,其中包括對台灣的主權以及法定管轄權。1971年的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也從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式上實質確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主權權利,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與中國建交的國家也均承認並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於台灣的法定管轄權。根據國際法上的領土主權原則,一國對於其領土上的犯罪具有屬地管轄權,還有權基於嫌疑人的國籍行使屬人管轄權。由於中國內戰延續和外部勢力干涉,海峽兩岸長期陷入政治對立的特殊狀態,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從未分割也決不允許分割,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從未改變也決不允許改變,祖國大陸當仁不讓承擔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的重任。面對“台獨”挑釁和外部干涉,中央政府有權利、有義務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嚴厲打擊“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台灣方面聲稱中央政府對臺完全不具司法管轄權、《意見》毫無拘束力,既混淆統“獨”是非,又罔顧法理事實。

牢牢把握兩岸關係主導權與主動權,高懸法律利劍遏制“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行徑。當前臺海形勢複雜嚴峻。一方面,祖國大陸牢牢把握兩岸關係主導權和主動權,堅定不移推進祖國統一大業,祖國完全統一的時和勢始終在我們這一邊。另一方面,一段時期以來,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大肆進行“台獨”分裂活動,勾結外部勢力不斷進行謀“獨”挑釁,嚴重危害臺海和平穩定,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賴清德上臺一個多月來,頑固堅持“台獨”分裂立場,大肆宣揚“台獨”分裂謬論,妄圖“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嚴重違背島內主流民意,試圖把廣大台灣同胞綁上“台獨”戰車,把台灣推向兵兇戰危險境,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大陸方面對此決不容忍、決不姑息,決不會聽之任之。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處分裂國家犯罪分子、維護國家核心利益,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面對“台獨”頑固分子進一步挑釁冒進,“兩高三部”《意見》的出臺將中央政府牢牢把握的兩岸關係主導權和主動權體現為具體、合用的刑事管轄權及懲治措施。依據《意見》,“台獨”頑固分子的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責的利劍就始終高懸,無論他們逃到何方,都將終身追責。《意見》必將對“台獨”頑固分子産生震懾作用,必將有效遏制“台獨”分裂行徑。

追究“台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具有充分法律依據,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罪有應得。《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依法追究“台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針對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組織、策劃、實施“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明確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規定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標準;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遵循法定程式,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的,可以不予追究刑責。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如果不知悔改、繼續大肆謀“獨”挑釁,必將遭到嚴厲懲處、嚴格追責。

精準打擊懲治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罪行,為兩岸民間健康交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提供法制保障。《意見》清晰指明,從立案偵查到提起公訴再到案件審判及懲治措施,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的適用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固分子所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幾種具體情形,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不影響廣大台灣同胞的正常言論自由及參與兩岸交流合作。而且《意見》給予了“台獨”頑固分子改過自新的機會,“台獨”頑固分子只要痛改前非,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不予追究刑責。“台獨”是導致台灣兵兇戰危、民眾利益受損的最大禍源,依法嚴懲“台獨”分裂行徑,台灣同胞才能安享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紅利,才能真正過上和平安寧的好日子。一段時間以來,“台獨”頑固分子利用職權,阻礙兩岸民間正常交流,打壓支援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正義力量,危害嚴重。精準打擊懲治“台獨”頑固分子相應情形的犯罪行為,消除兩岸交流障礙,有助於擴大廣大台灣同胞參與兩岸各領域交流合作。相信廣大台灣同胞定能充分認清“台獨”分裂的極端危害性、破壞性,與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分子劃清界限,以實際行動維護臺海和平穩定和自身安全福祉,與大陸同胞攜手推動兩岸關係正向發展。

【責任編輯:劉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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