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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貓”姐姐涉嫌誤導輿論被多平臺封禁 重慶警方公佈調查細節

2024-05-25 05:54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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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1日,一位網名叫“胖貓”的男子因感情問題在重慶跳江身亡,該事件隨後在網路上持續發酵,各種形式的資訊和言論層出不窮,而“胖貓”的女友譚某被視為利用感情騙取錢財,與此同時網上出現大量針對譚某的人肉搜索、造謠、謾罵等行為。5月19日,重慶警方公佈了對該事件的調查結果,回應了公眾關心的“胖貓”跳江身亡事件的細節。

重慶:一男子因感情糾紛跳江身亡 其女友遭網暴

今年4月11日淩晨,一位網名叫“胖貓”的劉姓男子在重慶長江大橋跳江身亡。從4月25日之後,“胖貓”姐姐劉某和其妹妹多次在社交平臺發佈視頻,在表達對“胖貓”思念的同時,認為譚某利用感情操控騙取了“胖貓”大量錢財。

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網安支隊民警 崔廣迪:經過我們的調查,“胖貓”的姐姐和妹妹拿到了“胖貓”的手機之後,翻閱了裏邊大量與譚某的聊天記錄以及轉賬記錄,把部分(內容)截取併發到網上,然後迅速形成了熱點話題,許多大V也參與到其中。

5月3日,“胖貓”姐姐劉某在網上發佈了弟弟火化證的照片,“胖貓已火化”“胖貓跳江事發地擺滿鮮花漢堡”等詞條再次登上各大網路熱搜榜。同日,譚某向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報案,稱“胖貓”姐姐侵犯其隱私;5月5日,“胖貓”姐姐劉某向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報案,稱譚某涉嫌詐騙“胖貓”錢財。隨著該事件的持續發酵,網路輿論的矛頭逐漸指向了譚某。

重慶市公安局網安總隊民警 金科:譚某被部分網民取名“騙子撈女PUA大師”、被造謠“被人毆打”,並且有網民還號召給譚某支付寶進行一分錢轉賬,附帶咒罵辱罵等留言,網路出現多起揚言懸賞,威脅譚某人身安全的言論,嚴重影響譚某正常生活,並造成網路空間秩序混亂。

5月19日晚,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發佈了警情通報。經依法調查,譚某和“胖貓”存在真實戀愛關係,經濟上互有往來,不構成詐騙犯罪;“胖貓”姐姐劉某因曝光譚某個人隱私、導致譚某被網民攻擊、辱罵並受到人身威脅,目前正在接受警方進一步調查。

重慶警方:“胖貓”與譚某戀愛期間 正常經濟往來不構成詐騙

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在接到譚某和“胖貓”姐姐劉某的分別報案後,迅速進行深入調查,重點從網路上爭議較大的幾個焦點問題展開,包括:

  • “胖貓”和譚某是否屬於正常的戀愛交往?

  • “胖貓”和譚某的經濟往來情況?

  • “胖貓”姐姐劉某是否侵犯了譚某的隱私?

  • 是否存在誤導輿論等情況?

重慶警方經詢問譚某和“胖貓”雙方親友,走訪知情人員,依法調查取證,對兩人交往情況進行了核實。2021年12月24日,譚某和“胖貓”確認戀愛關係,以真實身份交往兩年多,其間雙方互見親友,並在一定範圍公開戀愛關係。

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網安支隊民警 崔廣迪:在他倆交往的過程當中,還有比如説譚某和“胖貓”以及“胖貓”的妹妹及其男友一起到長沙遊玩的經歷,後來譚某和“胖貓”一起商議由“胖貓”到重慶來,他倆共同生活。到了重慶之後,他倆還共同比如説開了花店,然後春節的時候,譚某帶這個“胖貓”到老家去,以男友的身份介紹給(譚某)父母以及親友,一直到今年的四月份。

針對“胖貓”姐姐劉某報警稱,譚某利用感情操控“胖貓”並騙取了大量錢財的情況,重慶警方也進行了深入調查,結果顯示,譚某與“胖貓”在交往期間雙方經濟上互有往來,並不構成詐騙犯罪。

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網安支隊民警 崔廣迪:從兩人轉賬記錄顯示,“胖貓”向譚某轉賬317筆,共計79.9萬,而譚某向“胖貓”轉賬179筆共計46.3萬元,包括譚某向“胖貓”父親和姐姐轉賬。交往過程當中,兩個人都以真實身份互見了親友,並且公開了他們的戀愛關係,同時也在籌劃自己的未來,不構成詐騙犯罪。警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同時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劉某。

據重慶警方通報,5月11日,“胖貓”姐姐劉某對重慶警方不予立案決定表示認可。同時,經調解,“胖貓”家人與譚某達成和解,譚某全額退還了與“胖貓”戀愛期間經濟往來的差額。

“胖貓”姐姐涉嫌誤導輿論 賬號被多平臺封禁

針對譚某報案稱,“胖貓”姐姐劉某侵犯其隱私的情況,重慶警方經過調查取證後查明,劉某在事件發生後,先後在網上公佈了大量涉及譚某的個人隱私資訊,並且通過聯繫他人代寫文案、購買流量等方式故意誤導輿論。在此期間,劉某在網路平臺賬號的粉絲數從263個增加到最高的290多萬個,獲點讚1455.6萬個。目前劉某在多個平臺的賬號已被封禁。

在“胖貓”跳江身亡後,4月13日,經民警協調,譚某向“胖貓”父親返還13.6萬餘元,稱雙方交往期間經濟問題再無糾紛,“胖貓”父親通過微信向譚某出具收條。對於這個結果,“胖貓”姐姐劉某並不滿意,她認為“胖貓”每月代打遊戲收入2—3萬元,“錢都花到譚某身上了”,聲稱要讓譚某“不好過,付出代價”,並與其妹妹商議“就是要讓譚某被網暴”。

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網安支隊民警 崔廣迪:(劉某)多次在網上發佈譚某與“胖貓”之間的聊天記錄以及轉賬記錄這些個人隱私資訊。同時,她還與其妹妹商定,截取的聊天記錄要顯示譚某是“撈女”,譚某是“騙子”,同時也要顯示“胖貓被PUA”,成為“提款機”。同時,她們還採取另外註冊賬號在評論區引導,邀約親友在評論區跟評的這種方式,繼續曝光譚某的地址資訊、網路賬號等資訊。

重慶警方查明,在“胖貓”事件發生後,劉某與其妹妹聯繫多人代寫文案,討論如何博取網民同情,並且商定了在自拍時要注意的細節,包括要顯得“很疲憊,很心累,很委屈的模樣”,打扮的可以“隨意一點”“可以不化粧”,錄製時“要先背下來”、不要“眼睛時不時地在看臺詞”。

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網安支隊民警 崔廣迪:我們調查發現,劉某通過在平臺購買流量提升熱度,導致譚某被網友攻擊辱罵,網路空間秩序被嚴重地破壞。在調查過程中,劉某也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違法性,並且認了錯。我們將根據進一步的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處理。

蹭流量博眼球 各地警方查處多起相關案件

5月4日,“胖貓”事件在網上熱度持續增加的情況下,廣州增城區網路主播聶某發現自己團隊成員蔣某外形與“胖貓”女友譚某較為相似,於是便産生了讓蔣某假冒譚某拍攝道歉視頻的想法。

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網警大隊民警 余益生:聶某讓蔣某和王某冒充譚某及其閨蜜拍攝視頻,想讓視頻爆火以後開通直播間,吸引網民到直播間進行謾罵,等到直播間人氣高了以後,通過直播間PK的形式進行獲利。

5月4日下午4:30,聶某組織了蔣某、王某拍攝了兩組視頻,第一個視頻是蔣某冒充譚某進行道歉。第二個視頻是蔣某冒充譚某對胖貓的感情表示懺悔,拍攝完成後用蔣某和王某的個人自媒體賬號進行了上傳。

據廣州警方調查,截至案發時,假冒“胖貓”女友譚某的相關視頻共計點讚量50萬,評論15萬,轉發量10多萬,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5月11日,廣州警方依法對聶某、王某、蔣某追究法律責任,並對涉案的相關賬號進行封停處理。

在“胖貓”事件發生後,重慶當地也出現一些網路主播蹭流量網暴、造謠的情況。重慶市石柱縣網路博主熊某和邱某為博取關注,兩人驅車前往譚某老家,通過發佈視頻稱“為胖貓,找譚某”,在網上曝光了譚某老家的家庭住址,並且煽動網民進行線下滋擾。

重慶市石柱縣公安局南賓派出所辦案民警 朱亮:二人的行為侵犯了譚某的隱私。石柱縣公安局依法對二人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同樣是在重慶,榮昌區網路博主楊某為了吸引關注,聲稱自己和“胖貓”女友譚某熟識,並且錄製了譚某是個“不正經女子”的謠言短視頻,之後上傳到了網路平臺引發了惡劣的影響。

重慶市公安局榮昌區昌元派出所民警 雷明鳴:目前,榮昌區公安局已對楊某處以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處罰。

5月4日,江蘇揚州網路博主潘某非法獲取譚某個人資訊後,將譚某的個人資訊進行大量轉發、傳播,揚州警方在巡查發現後,立刻開展調查處置,潘某被依法行政處罰。

自媒體行銷號蹭流量網暴造謠該如何擔責?

各地公安網安部門共發現、處置涉及本事件的網路謠言、網路暴力400余條,在一些自媒體行銷號的惡意引導、部分網民情緒失控等因素影響下,導致“胖貓”女友譚某遭受網路暴力侵擾,並且成為社會熱點。當重慶警方公佈此次事件的調查結果,整個事件真相大白,那麼參與這一事件的自媒體行銷號等相關當事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呢?

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趙精武:最高檢和最高法有一個專門關於懲治網路暴力的,這樣一個指導意見通知裏邊就講到了,在網路上惡意散佈謠言或者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情形,要按照刑法的246條進行監管。那麼在這裡邊胖貓的姐姐在網上惡意購買流量,引導他人對譚某進行攻擊,這種情況顯然已經構成了對他人名譽的侵害。

專家:網暴實施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律專家認為,目前網暴事件之所以頻頻發生,“法不責眾”是網暴實施者普遍的心理狀態,網暴實施者通過彼此之間的“相互認可”和群體數量激增産生了一種“集體無責的安全感”,更加肆無忌憚地宣泄自己的負面情緒,無視對施暴者造成的傷害。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每一場網路暴力的背後其實都隱隱約約或普遍存在的人肉搜索,這一個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個人資訊,包括他家人的相關資訊往往就被挖出來了。實際上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是一個公訴罪的,並不是説個人一定得主動提起訴訟,得去報案才有可能引發追責的,我覺得這個還是應該嚴格落實法律規定。

法律專家建議,網路暴力的治理需要政府、平臺、行業組織以及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共同治理。在網路暴力事件尚未發生之前,針對零星的網路負面評論,根據評論內容選擇針對性治理措施;在網路暴力事件形成之後,如果頻繁出現洩露當事人個人資訊的評論,則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向其提供行為人的相關資訊,以便當事人向資訊發佈者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在發生洩露他人個人資訊、頻繁轉發虛假資訊或當事人個人資訊的行為時,行為人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臺央視記者 張崗 郭彥 吳方 王凱 陳楊)

【責任編輯:李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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