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滿足直播要求背上違約金,一些大學生被困直播間
因無法滿足直播要求拿不到底薪背上違約金
一些大學生掉入合同陷阱被困直播間
來自安徽某高校表演係的羅莉剛成年就站在了“雲端”——拿3個月租房補貼,擁有免費直播設備,成為某直播平臺舞蹈區頭部主播,某大公會也向她拋出“橄欖枝”。
“跳跳舞,錢就來了,不用問爸媽要生活費,那時候我覺得一切都很美好。”羅莉説,直到公會和平臺給她扣上“未滿足合同約定”的帽子,背上兩場官司,她才跌回現實。
去年12月,羅莉上了熱搜:“被××平臺索賠8000萬的女大學生。”她就是其中的主人公。
曾為MCN機構(專門為網路視頻創作者提供服務的機構)提供法務諮詢服務的劉昕告訴《法治日報》記者,雖然不是每個案子數額都那麼大,但他所在的公司每個月都會處理300個至400個MCN機構與主播糾紛案,其中大多數是大學生主播,他們因違約被機構索賠高額違約金。
記者近日採訪發現,對於大學生主播來説,直播時長、簽約合同等都可能暗藏陷阱,涉世未深的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很容易成為MCN機構和公會追訴違約索賠的對象。
受訪專家指出,提升直播行業從業者的素養刻不容緩,要定期對MCN機構相關負責人進行職業培訓,規範直播時長認定規則;同時要加強大學生的就業指導,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糾紛。
達不到直播要求
被機構高額索賠
2020年,直播平臺第一次發律師函,索賠8000萬元;2023年1月,平臺第二次發來仲裁書,索賠變成了600萬元。
幾年來,羅莉妥協過,逃避過,最後在家人的支援下積極應訴,想向公會和直播平臺討個説法。
羅莉一直無法理解,天價違約金從何談起,又為什麼會有8000萬元到600萬元這麼大的變動。“做主播3年,我實際到手的收入才不到20萬元。”
“基於平臺培養主播産生的高昂成本”——仲裁申請書中,直播平臺稱其為培育羅莉投入“經核算推廣成本費用價值291萬元”。
湖南商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炎代理過近百起主播與公會的糾紛。他告訴記者,主播需要在平臺上賣力直播,而平臺只要提供技術端口讓主播開播,平臺和主播需要履行的義務是不對等的,就算平臺履行了合約,也不存在高昂成本。
有報道稱,羅莉于去年年底向法院提出申請,希望判定直播平臺仲裁協議無效,從而走訴訟程式,但申請沒有被通過。
就讀于北京某高校大四的邱念也正面臨違約金賠償。
大一下學期,邱念被招聘平臺上招聘主播的資訊吸引。當時課業壓力小,加上MCN機構承諾每個月保底薪資8000元,這對她來説是一筆不小的收入,因此應聘當天便簽了合同。
簽合同前,邱念仔細查看,發現合同期限為3年,合同上寫明每天直播5個小時,每個月直播25天。然而,合同簽訂後,她卻被要求每天直播6個小時,每個月直播26天。
邱念要求按照合同執行,遭到對方拒絕,且一直沒有將合同給她。“簽完字後,MCN機構就以‘需要到深圳總公司蓋章’為由把合同收走了,直到我被起訴,也沒有拿到合同。”
直播滿一年後,因學校課程緊張,邱念無法再滿足直播時長要求。過了一段時間,她被MCN機構起訴,對方向她索賠13萬餘元。
“機構設定的直播時長很難完成,違約金又特別高,賠不起就只能繼續直播還錢,這就好像一個閉環,主播在裏面永遠跳不出去。”邱念説。
據邱念介紹,和她一起被起訴的,還有不少大學生主播同事。
李炎在實踐中見到過不少類似情形。“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很容易被不良MCN機構矇騙,和公會産生合約糾紛的主播中,不少是女大學生。”
“一些MCN機構招主播,會先用一筆2000元至3000元的簽約費作誘餌,簽完合同以後,會給主播寄一些廉價的直播設備,然後監督主播直播。一旦主播達不到合同要求,又不能及時調整,公會就會以主播違約為由要求其賠錢。”李炎告訴記者。
計時機制不合理
有效時長不明確
不少受訪的大學生反映,在求職招聘軟體上有許多直播崗位,它們的介紹通常是“不需要打卡,不需要才藝,不需要工作經驗,時間自由”,很吸引人,自己也想試一試。
曾是某知名娛樂公司星探的張先生對此表示“見怪不怪”。“從崗位要求來看,很明顯就是為大學生量身定制的,只要有耳機和手機,就可以進行直播,簽訂合同後還有人負責培訓、引流和資源對接。”
他在某娛樂公司工作了一年多,招聘了100多名娛樂主播,90%都是大學生。“對大學生主播的工作要求,一般是每天定時定量直播,幾個小時至十幾個小時不等。”
然而,所謂的“定時定量”,就是羅莉主播生涯中的第一個“雷”。
羅莉注意到,合同要求是每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數為24天,最低有效直播時長為120小時。她當時詢問相關負責人,自己還要上課,沒法播滿怎麼辦?對方解釋説,不會真的對在校生這麼苛刻,每天播一兩個小時就行;至於3年的合約期,只要不跳槽到別的公會,停播也沒問題。
但平臺後來給到的“起訴”壓力,讓這些口頭承諾煙消雲散。
因為直播時長被“困”在直播間的還有李楠。
MCN機構承諾給李楠專業培訓、內容策劃、直播技術和運營指導等支援,每個月保底工資為6000元,前提是李楠每個月至少直播26天,每天直播時間不低於6個小時,李楠直播所獲得收益的10%由MCN機構所有。
按合同要求直播1個月後,李楠並沒有拿到6000元的基礎薪酬,MCN機構給出的原因是李楠沒有足夠的有效直播時長。
“不知道他們對‘有效’是如何認定的,每次直播我都認認真真對待,從沒有‘水’過時長。”李楠説,與MCN機構長時間協商無果後,她登出了直播賬號,發誓再也不做主播了。
記者採訪發現,一個月26天,一天播足6小時,這樣的超長直播時長要求在MCN機構與主播的合同中很常見。
有業內人士透露,在不同的合同裏,直播時長和有效直播時長標準並不一致,但“有效直播時長不足”已經成為MCN機構拒絕給主播支付保底薪酬的常用理由之一。
就讀于湖南某高校大三的鄭靜是一名主播,曾嘗試和公會“説明白”自己的播出時長,期待以此獲得應得的報酬,然而關於工作時間的舉證非常困難。
“居家工作情況下,主播往往只能通過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舉證其直播時長。然而,我諮詢的律師告訴我,僅憑微信聊天記錄無法與其他證據形成補強,其證明力較弱,難以被法院採信。”鄭靜説,一旦與經紀公司的矛盾進入訴訟階段,簽約主播尤其是涉世未深的大學生主播將處於舉證難的尷尬境地。
李炎也發現,經常有主播被MCN機構認為有效直播時長1天少了2個小時,或者1個月差了幾個小時,從而被認定沒有播足時長。
“這背後的主要原因是計時機制不合理,‘直播有效天’‘直播有效時長’與‘直播天數’‘直播時長’並不是一回事。但機構在簽約的時候,通常告訴主播一天播6個小時就夠了,可實際上這6個小時是有效時長而不是直播時長。”李炎解釋道。
多名大學生主播向記者提出,6小時的有效直播並非易事,需要快速準確地擊中觀眾的情緒,學會接住自己埋下的梗,琢磨自己的話術、粧容、直播場景等,對於還有學業要求的大學生來説很難做到。
“所以一些大學生主播往往只能堅持一兩個月,之後多數選擇停播,停播以後就會被MCN機構發催告函,催促主播復播,如果不繼續直播則是違約,有的主播不能堅持,放棄這一行則將面臨高額索賠。”李炎坦言。
招聘細則有貓膩
格式條款藏風險
除了在直播時長設陷阱外,有些MCN機構為了招聘主播,在崗位細則上“挂羊頭,賣狗肉”。
據李炎介紹,為了快速招到大量主播,很多公司會將招聘崗位設置為“桌遊陪玩”等,工作要求相對簡單。一旦應聘成功,MCN機構往往會採用“崗位招滿”等説辭讓新員工轉崗作主播,以底薪、直播指導等套路誘惑求職者簽約。
“這類崗位的職位要求不高,而且是大多數人比感興趣的崗位。大學生在應聘的時候,要注意甄別資訊,謹慎簽約。”李炎提醒説。
記者注意到,在某社交平臺上,有不少網友發佈“避雷,以人事專員的名義招主播”“招聘人事,實則招聘主播”等曝光帖。
白先生曾入職河南鄭州一家傳媒公司,主要負責招聘主播。他告訴記者,公司“獵人”的主要渠道是地推,由負責線下招聘的同事每天晚上到大學城附近尋找符合直播間審美的女孩,“和這些女孩子套近乎,哄騙她們簽約為主播”。
記者採訪發現,還有一些MCN機構通過仲介將觸角延伸至校園內,通過所謂的“勤工儉學”或“兼職招聘”等方式,招聘大學生主播。
“一些仲介向大學生宣傳直播行業的誘人前景,承諾高額回報和輕鬆的工作環境。實際上,這些仲介往往與直播公司存在利益關係,每成功輸送一名大學生主播,仲介可能會從MCN機構處獲得每人1000元至2000元回扣,一些學生主播是他們的學長學姐介紹的。”李炎説。
簽約合同也暗藏不少不利於主播的條款。
據劉昕介紹,MCN機構的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或者簽訂直播合作協議而非勞動合同。陷阱往往藏在合作期限、分配方式等條款中。例如在合作期限一欄中,夾雜協議期滿後自動順延的條款。在直播賬號一欄中,對於直播賬號的註冊和實名認證以及綁定手機號資訊等由MCN機構所有,目的是讓主播在違約或者解約後將直播賬號留在MCN公司。
“在收益分配一欄中,MCN公司往往將保底收益的方式轉換為收益分成模式。這就意味著,如果MCN機構與主播約定了連續給主播3個月的保底工資,每個月保底5000元,但一旦主播在3個月內有1個月的分成收入超過保底的5000元,則MCN機構在次月無需給主播保底工資。結算時不會每月固定日期打款,目的是規避勞動關係。”劉昕説。
還有受訪的大學生主播直言,公會的“壓榨”也讓人喘不過氣。
來自江西某高校大三的主播陳暢説,她請假一天要扣1000元,直播時去上廁所也要獲得批准。她和公會簽的是經紀合約,而非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公會不需要為她提供底薪和福利。
“小公會沒有資源扶持,我的粉絲不到1萬人,所以要躲開大主播的上播時間,早上6點起床,從7點播到夜裏,和流量賽跑。”因為沒人氣,陳暢常在連麥PK中失敗,被懲罰用口紅或眼線筆在臉上畫媒婆痣、王八,她自嘲“像個小丑”。彈幕裏有罵她是“要飯的”,還有人刷了禮物提出讓她做情人。
提升門檻強監督
規範時長定規則
“現在只需拿到營業執照就能開MCN機構,經營成本和違規成本都很低,如果一個機構開辦不下去,再重新註冊一家就可以了。通過企業資訊查詢平臺很難查出來這類機構的風險資訊。”李炎説,從規範MCN機構發展的角度來説,應當要求機構除了營業執照外,還需獲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規範其營業行為。
在李炎看來,提升行業從業者的素養刻不容緩。至少以市為單位,定期對MCN機構的負責人和經紀人等進行培訓和教育,提高MCN機構從業者的專業素養和職業道德。無論是行業中的企業負責人、股東還是業務經紀人等,都應遵守法律,減少利用合同漏洞對主播進行不正當索賠的事件發生。
在大學生主播層面,受訪專家認為,應加強大學生就業指導,提升大學生甄別公司真實性和合法性、經營範圍和崗位要求的能力。
“由指導老師在學生就業過程中提供有效指導,比如系統指出簽約時可能存在的問題,不要輕易簽約,要提醒學生注意合同中的陷阱和潛在風險,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糾紛。”李炎説。
業內人士特別提到,在平臺經濟模式下,平臺以“流量”為誘餌,要求經紀公司對旗下主播的直播內容、直播時長作出規定,總體上呈現“平臺—中間商(經紀公司)—勞動者(簽約主播)”的勞動控制策略。在這一策略下,尤其是大學生主播極易陷入過勞困境。
前述曾在某知名娛樂公司任職的張先生舉例説,有效開播時間計算規則本就不合理。為了獲取更高的打賞額,經紀公司常在協議中對簽約主播的單次直播時長作出規定。主播未播夠相應時長,將導致當日的勞動時間不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在這種計算模式下,主播的工作時間會出現低於其實際直播時間的現象,難以兌換和勞動給付相匹配的勞動報酬。
“直播準備時間也難以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在進行直播之前,主播要準備直播內容,在直播後,需要拍攝視頻以維持其粉絲黏性。這些直播之外的高強度創意活動,由於工作內容上難以與正常的直播本業畫上等號且過於零碎,難以被認定為工作時間,無法産生直接報酬收入。”張先生説。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産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建議,規範直播時長認定規則,要對直播外勞務活動作類別化分析。
“經紀公司認定直播時長無效的做法,不符合勞動法中按期足額發放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亦認定該約定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經紀公司可以通過流量扶持、獎金等激勵方式引導新人主播進行持續直播,但不應扣除勞動報酬。此外,當直播時長和勞動報酬掛鉤後,還會産生主播期望延長直播時長的情形。直播準備活動、製作粉絲音頻以及參加直播平臺活動等勞務活動應當被認定為工作時間下的勞動,其活動呈現出類似‘待命時間’下勞動的效果。”鄭寧説。
(文中受訪主播均為化名)
法治日報記者 趙 麗
法治日報實習生 張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