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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了“無限”會員又遇“數量10萬”限制

2024-05-09 08:01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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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了“無限空間”郵箱會員卻還要為郵箱再次“爆滿”而煩惱;開通會員之前,頁面上看不到權益詳情;會員“自動續費”通知很難被發現……針對網路會員充值服務有可能誤導消費者的問題,法律專業人士認為,服務提供商應以顯著方式盡到對格式條款的提示説明義務;消費者也要提高識別能力,養成先了解後下單的謹慎消費習慣。

“説好的郵箱‘無限空間’原來是假的,原來還有數量限制,我還是得刪郵件才行。”北京消費者小吳最近遇到一樁煩心事。衝著標了“無限空間”的“會員特權”,她購買了某網路郵箱的“F+會員”,沒想到“無限空間”的郵箱在半年後就又滿了。

記者調查發現,一些網路會員充值服務給消費者埋了不少“坑”。在專業律師看來,一方面網路郵件服務提供商沒有以顯著方式盡到對格式條款的提示説明義務,進而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另一方面,消費者也有必要提高識別能力,養成先了解後下單的謹慎消費習慣。

“會員特權”細則隱藏在角落裏

小吳的日常工作需要接收大量網路郵件,由於郵箱時常爆滿,去年6月,她選擇購買會員服務來擴大郵箱容量。在138元一年的“F+會員”頁面,有一長溜“會員特權”清單,其中第一項就寫著“無限空間”,小吳沒有點進去看細則就購買了這項服務。

本以為再也不需要靠刪除郵件來釋放郵箱空間,沒想到,半年後,小吳的郵箱開始收到官方發來的提醒郵件:您郵箱內的郵件即將達到10萬封的數量上限,一旦達到數量上限,您將無法再接收新郵件,建議您儘快清理無用的郵件。

今年春節假期,由於沒有及時清理郵箱,小吳的郵箱無法再接收新郵件,她只得又動手刪除郵件。“本來是想花錢來節省時間,沒想到還是不行。”她刪了一兩個小時,又等待了大概一小時後,郵箱才恢復收件功能。

小吳在郵箱“F+會員”頁面找到細則,對“無限空間”這一權益的説明寫著:“F+會員可享有無限量空間限制,在會員有效期內,郵件封數不超過10萬封,郵箱容量達到50%後,會自動擴容。再也不用擔心郵箱會滿了。”

小吳表示自己之前的確沒有注意到細則裏寫的“郵件封數不超過10萬封”,但是她對於上述説明仍有疑惑:“那所謂的無限量空間,到底指的是什麼?‘再也不用擔心郵箱會滿了’,這句話又是什麼意思?”

律師認為商家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郵件封數不超過10萬封’顯然是指空間的有限性。”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曉光説,郵箱使用空間一般是消費者購買電子郵箱會員服務的核心需求,經營者以“無限”作為宣傳用語,又以“有限”作為解釋條款,二者形成文義理解上的反差,“如果消費者難以識別該反差,基於‘無限’的通常理解購買會員服務,則屬於經營者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購買頁面上並沒有提示關於10萬封的事,而是突出強調‘無限空間’,這讓我感覺像是被騙了。”小吳説。王曉光表示,網路交易經營者僅將重要條款做隱藏或模糊處理,並不當然構成欺詐行為,而是沒有盡到對格式條款的提示説明義務,進而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即將於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顯著方式標明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或者服務的項目、內容、價格和計價方法等資訊,做到價簽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準確、標識清晰醒目。

應以顯著方式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事實上,關於各種網路平臺上的會員服務,有不少網友吐槽。比如在開通會員之前,頁面上看不到權益詳情;服務商隱藏權益詳情,需要消費者花功夫主動尋找、綁定才能享受額外權益……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顯示,原告訂購被告公司“某某視頻”鑽石年度會員時勾選了連續包年選項,次年被告根據連續包年協議劃扣原告賬戶次年會員費155元,原告發現扣款後提出質疑,被告不同意退費,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欺詐。經查明,在自動續費前十日,被告曾通過“某某視頻”App的站內信及原告註冊手機號碼的短信方式向原告發送過“近期將自動續費”的提示,未做故意隱瞞,站內信雖發送成功但原告未查看、後臺系統顯示短信未發送成功且被告未做二次發送。此外,查看站內信的消息需用戶登錄賬號、點擊到站內信界面、在較多消息中找到特定消息並點開查看。

法院經審理認為,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網路交易經營者採取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提醒方式是否顯著應考慮到普通消費者在盡到一般注意義務情況下接收到提醒的高度可能性。根據當庭演示站內信的查看方式及站內信大量廣告存在的事實來看,要求消費者作為用戶定期去查看站內信已超出普通消費者一般注意義務的界限,故站內信提醒方式難謂顯著。被告自願退還原告155元後,法院判決支援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元資金佔用使用費的訴訟請求。

業內人士認為,該案的處理結果向網路服務經營者在電子格式合同預先擬定、自動續費商業模式持續開展方面提出了規範化經營的警示。網路交易經營者在探索新商業模式的同時,不能忽視對消費者知情權、自由選擇權的保護。(工人日報 記者 吳麗蓉)

【責任編輯: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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