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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嵐:制定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法治化保護“鄉愁”

2024-03-05 23:01

來源: 中國建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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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文明是中華民族文明史的主體,村莊是這種文明的載體,耕讀文明是我們的軟實力。目前,我國已公佈六批次、8155個中國傳統村落保護名錄、實施掛牌保護,形成了世界上保護規模最大、內容最豐富、活態傳承的農耕文明遺産保護群。

從依法保護的角度,目前國家層面僅有《鄉村振興促進法》《黃河保護法》等近年出臺的法律中對傳統村落保護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全國政協委員、九三中央常委、江蘇省政協副主席周嵐説:“由於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特別是民居的保護利用,涉及農民權益,也事關鄉村的自治、法治和德治,而部門制定的政策文件法律支撐力不夠。”

為此,周嵐在全國兩會期間提交提案,建議在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傳統村落保護多元實踐的基礎上,制定出臺《傳統村落保護條例》,為系統保護“鄉愁”、推動形成村民支援、上下聯動、多部門協同、全社會參與的保護機制提供法規支撐。

“明確將傳統村落作為賡續中華農耕文明的重要活態文化遺産,納入中國歷史文化遺産保護體系。”周嵐表示,要明晰其與文物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産、歷史文化名村等其他遺産類型的差別化定位和保護利用重點,與現行的《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做好銜接,提升法治化系統保護歷史文化遺産的水準。

為化解傳統村落法治化保護難題,周嵐建議在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名錄全過程閉環管理體系的同時,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機制、傳統民居的動態活化利用支援政策機制、以“村民為主體、多方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工作機制。

在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名錄全過程閉環管理體系方面,周嵐建議加強對傳統村落的調查、申報、評審、認定以及動態評估、警示與退出的規範監管。多渠道調查、評審、認定傳統村落保護名錄;對納入保護名錄的,根據資源條件實施分級保護管理,實現“應保盡保”;加強對保護狀況的動態評估,其保護價值受到損毀、無法恢復的,要退出管理名錄,並加強對單位和個人的保護責任追究。

周嵐表示,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機制要注重以保護為基、支援發展、以用促保、傳承創新。在推動傳統村落實現“應保盡保”的基礎上,要將傳統村落作為鄉村振興的支援重點,在資金、土地、産業、人才以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保障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援,推動傳統村落煥發時代活力、彰顯文化價值,推動傳統村落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

傳統民居是傳統村落保護的重點,是村民的生活場所,也是村民的權益所在。周嵐認為,要健全傳統民居的動態活化利用支援政策機制。要健全有別於文物建築、歷史建築的傳統民居保護和利用的政策機制,允許和支援所有權人以及政策支援的使用權人在保持傳統民居特色的前提下,按照保護和利用要求進行改擴建、完善功能性質、提升設施水準,過程中要加強保護修繕的技術指導,給予必要的政策、資金和工作支援。

村民委員會是法定的自治組織,傳統村落調查申報、規劃編制與實施、建築修繕維護、日常巡查等工作環節要突出村民主體,激發村民的家園自豪感和保護自覺。“要搭建起村民、政府、社會力量共建共治共用的工作平臺,上下聯動、多部門協同,鼓勵支援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推動傳統村落成為鄉村振興的特色典範。”周嵐説。

【責任編輯:李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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