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庹慶明:建議對傷人犬只飼養者追刑責
央廣網北京3月5日消息(記者汪寧)近年來,犬只傷人事件和犬只管理治理備受關注。
全國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區第二中學校長庹慶明調研發現,近年來,我國發生犬只傷人案件的數量只增不減,對受害人産生極大負面影響,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權。
他説,在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都是以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承擔民事責任解決,鮮見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裁判結果,對於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來講,這樣的判決結果不免代價過小,懲戒效果往往不盡如人意,導致犬只傷人案件的數量沒有減少趨勢。
庹慶明説,儘管犬只傷人事件不是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應依據實踐情況,不完全排除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責任。目前,我國對此類案件的刑事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此種情況會給司法者在追究犬只傷人案件中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責任帶來困擾。對此,庹慶明建議,將犬只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
對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歸責難度大
庹慶明表示,目前,在法律層面,若要對犬只傷人案件中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追責,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中用侵權責任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犬只傷人這一類具體案件,在其他法律中並不能找到明確依據。
他還表示,近年來,儘管各省市相繼頒布《養犬管理條例》,也只是對養犬登記、養犬行為規範、犬只的收容、認定和領養、犬只的經營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在法律責任的規定方面,幾乎都是以罰款的方式進行追責,對刑事責任規定相當模糊,絕大多數都是兜底條款。另外,各省市出臺的《養犬管理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或地方規範性文件,法律位階較低,權威性不強,不足以對犬只傷人案件中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産生震懾作用。
庹慶明説,犬只咬傷甚至咬死他人,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權,産生了危害性結果。由於沒有明確具體的刑事責任條款對此類案件中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司法機關在案件審理中,只能根據案件中行為人的表現,判斷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是否故意、過失和不作為犯罪,進而判斷其是否符合“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構成要件。
他表示,實踐中,犬只飼養者或管理者對犬只的管理是否存在故意、過失或不作為取證相當難,這樣就導致責任界限極其模糊、司法標準不清晰,沒有明確刑事責任方面的條文,法官難以追究犬只飼養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責任,導致絕大多數犬只傷人案件只能以追究犬只飼養者或管理者的民事責任而終結。這樣的判決結果違法成本過低,既不會給案件中的犬只飼養者或管理者帶來足夠的懲戒效果,也難以對其他犬只飼養者或管理者起到威懾、警戒作用,這是近年來犬只傷人案件只增不減的重要原因。
建議對傷人犬只飼養者追究刑責
在庹慶明看來,為清晰司法責任的界限,讓司法人員在追究犬只傷人案件中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責任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降低刑事責任的歸責難度,犬只傷人的刑事責任應用具體的法律條文寫入刑法修正案。
庹慶明表示,在具體規定上,如可規定:“公共場所,若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放任犬只失去控制産生危險,就是犯罪行為,處以三個月以下拘役並處以罰金;造成他人輕傷的,處以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以罰金;若造成他人重傷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若造成死亡,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庹慶明認為,為更好地適用法律,可以針對前文中建議納入刑法修正案中的條款,結合具體的審判案例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比如,根據犬類的身高、體重、兇猛程度等將飼養犬進行分類,規定犬類主人或飼養者有限制的免責事由或減輕處罰的情形等。此外,應建立完善的犬類登記、飼養、防疫、管理制度,實現對犬只系統、有規律、全鏈條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