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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車改革配套新政:異地任職幹部探親不得公車接送

稿源時間:2018-06-19 16:30:11  文章來源:大眾網  作者:滕敦齋 責任編輯:高靜
【摘要】為解決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近日制定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對公務交通補貼發放、調研接待用車和班車管理使用等作了明確規定。

  為解決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近日制定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對公務交通補貼發放、調研接待用車和班車管理使用等作了明確規定。

  政策要求,要規範公務交通補貼發放。對職務變動人員,自職務調整後的下月起按新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對於調入或新入職的各級黨政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自正式報到的下月計發公務交通補貼。其中,調入前屬於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身份的,暫按照調入前的職務發放;屬於社會招考入職的,暫按照科員、辦事員職務發放,自職務明確後的下個月起按新標準發放。援藏、援疆、援青等對口支援幹部,由原單位繼續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受援地已經完成公車改革的,按照受援地的標準執行;受援地未進行公車改革的,按照原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政策提出,要規範調研接待用車和班車管理使用。調研接待用車要嚴格按照各級公車改革領導小組批准的範圍和編制數配備,不得擅自擴大。集體公務出行和公務接待,要優先使用保留的調研接待用車,必要時可租用社會車輛,費用由本單位按規定報銷。黨政機關職工上下班原則上自行解決;確需安排開行班車的,要按照社會化、市場化方式運作,原則上租用公交公司車輛或其他出租公司車輛,實行繳費乘車,繳費標準由單位與車輛所屬公司根據乘車人數、距離遠近等因素協商確定。

  異地任職幹部探親交通費用問題如何解決?政策規定,異地任職幹部往返任職地與家庭主要居住地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安排公務用車接送。(滕敦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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