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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交警總隊公佈10起終生禁駕事故典型案例

稿源時間:2017-07-05 15:05:43  文章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紅紅zhanghonghong
【摘要】經調查,王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06 51mg 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5月9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路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隨著監控探頭的普遍安裝,交通肇事破案率大大提升,尤其是在市區,破案率幾乎達到百分百。但是,依然還是有部分駕駛人心存僥倖,事故發生後不是報警救人而是逃逸,最終沒逃了不説,甚至還面臨終生禁駕的處罰。4日山東省交警總隊公佈今年第二批150名終生禁駕名單,其中七成以上是因為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被禁駕,其中不乏駕齡10年以上的老司機,其中一人駕齡甚至高達38年。在公佈數據同時,交警也發佈了10起終生禁駕典型案例。

  一、 日照“2.13”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2月13日18時許,唐某駕駛轎車行駛至日照市莒縣陵陽鎮楊家址坊村時,駛入逆向車道,與對行的轎車相撞,造成對行轎車駕駛人張某、乘車人林某當場死亡。

  經調查,唐某逆向行駛;血液酒精含量為145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6年3月3日,唐某被日照市莒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5月9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二、德州“5.21”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5月21日7時許,王某駕駛轎車行駛至德州市齊河縣晏黃公路時,與王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使王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又與秦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王某、秦某受傷,後王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王某駕車逃逸,後被交警部門抓獲。

  經調查,王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1月5日,王某被德州市齊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2017年3月6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王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三、德州“5.29”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5月29日14時許,阮某駕駛轎車行駛至德州市陵城區汽車站路口時,與違反交通信號燈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電動自行車騎行人李某受傷。事故發生後,阮某駕車逃逸,後被交警部門抓獲。

  經調查,阮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2017年2月28日,阮某被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2017年3月30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阮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四、濟寧“7.27”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7月27日18時許,王某駕駛輕型貨車行駛至濟寧市金鄉縣凱勝大道山陽橋路段時,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電動自行車騎行人陳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王某棄車逃逸,後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

  經調查,王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2017年2月17日,王某被濟寧市金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2017年4月20日,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王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五、聊城“8.26”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8月26日21時許,郭某駕駛轎車沿260省道行駛至聊城市冠縣路段時,與前方順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電動自行車騎行人馬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郭某駕車逃逸,後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

  經調查,郭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6年12月21日,郭某被聊城市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2月8日,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郭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六、東營“10.05”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10月5日22時許,杜某駕駛輕型貨車行駛至東營市河口區仙河鎮興凱湖路時,駛入逆向車道,與一輛對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電動自行車騎行人齊某、乘車人黃某受傷,後黃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調查,杜某血液酒精含量為75.9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4月24日,杜某被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2017年5月22日,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杜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七、濰坊“10.24”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10月24日16時許,王某駕駛轎車行駛至濰坊市濰城區水庫路時,與一輛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電動三輪車駕駛人劉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王某駕車逃逸,後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

  經調查,王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06.51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3月31日,王某被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2017年4月18日,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王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八、東營“11.23”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11月23日14時許,劉某駕駛轎車行駛至濟寧市汶上縣泉河路時,遇交警查車,倒車時與行人房某相撞,造成房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調查,劉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65.3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3月3日,劉強被濟寧市汶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2017年4月20日,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劉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九、濰坊“12.24”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12月24日22時許,張某醉酒後駕駛轎車沿309國道行駛至濰坊青州市路段時,與前方順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電動自行車騎行人胡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調查,張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94.71ml/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3月14日,張某被濰坊青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2017年4月19日,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張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十、淄博“1.20”交通肇事案件

  2017年1月20日22時許,路某駕駛轎車行駛至淄博市臨淄區鳳凰鎮西梧村路段,與崔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後又與張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張某受傷,崔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路某駕車逃逸,後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

  經調查,路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4月7日,路某被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7年5月9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路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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