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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故意毀壞掘人墳墓 獲刑一年六個月

稿源時間:2016-09-27 11:15:11  文章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fengshasha
【摘要】臨朐的李某醉酒後,將本村朱某父親的墳墓挖開,並將骨灰盒扔到本村石碾處。臨朐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毀壞他人墳墓、骨灰,侵犯了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毀壞骨灰罪,應予刑罰。

濰坊新聞網9月27日訊 臨朐的李某醉酒後,將本村朱某父親的墳墓挖開,並將骨灰盒扔到本村石碾處。9月25日,記者了解到,臨朐法院以故意毀壞骨灰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這是《刑法修正案九》將故意毀壞骨灰行為入刑以來,臨朐法院審結的首例故意毀壞骨灰案。

今年2月19日,臨朐的李某醉酒後,認為30年前本村朱某的爺爺曾扒過自己爺爺的墳,於是騎著三輪摩托車帶著鐵鎬、鐵锨,到臨朐縣寺頭鎮某村村東山上,將朱某父親的墳墓挖開,並將骨灰盒扔到本村石碾處,李某的行為大大傷害了朱某及其親屬的感情,破壞了社會風尚。

臨朐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毀壞他人墳墓、骨灰,侵犯了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毀壞骨灰罪,應予刑罰。被告人李某自願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最終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某等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墳墓修復花費的賠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援。

本案承辦人高法官表示,自2015年11月1日起,我國正式實行《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取消了盜竊、侮辱屍體罪罪名。 (記者陳懷禹 通訊員 劉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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