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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讓“官念”適應能上能下 扶貧不力將被問責

稿源時間:2016-05-19 11:20:18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zhanghonghong
【摘要】山東讓“官念”適應能上能下 扶貧不力將被問責---近日,《山東省貫徹〈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實施細則》(下簡稱《實施細則》)出臺,明確了領導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問責處理、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等六種“下”的渠道,並將不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未完成脫貧攻堅任務等現實針對性強的情形納入領導幹部問責追究內容。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近日,《山東省貫徹〈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實施細則》(下簡稱《實施細則》)出臺,明確了領導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問責處理、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等六種“下”的渠道,並將不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未完成脫貧攻堅任務等現實針對性強的情形納入領導幹部問責追究內容。本細則自2016年5月6日起施行,適用於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記者鄭心茹

  24種情形中“群眾滿意度”更細化

  《細則》詳盡列出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六大類24種情形。首要一條就是“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不強,組織紀律觀念淡薄的。”《實施細則》將“群眾滿意度”作為幹部調整的一個重要指標,出現下列情形,就要調整現任職務,如宗旨觀念不強,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不及時解決,群眾意見較大的;擔當精神不夠,不敢堅持原則,不能直面矛盾,不願動真碰硬,群眾反映強烈的。“自我約束不嚴,工作作風不正,道德品行不端,群眾意見較大的”情形包括,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嚴重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等。“履職盡責不到位,工作績效差,群眾滿意度低。”

  此外,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情節嚴重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幹部檔案造假,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職務、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情節嚴重等,都屬於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扶貧不力、數據造假都將被問責

  《實施細則》規定,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和情節輕重,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實施細則》 把領導幹部不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列入問責追究的範圍。《實施細則》把領導幹部“不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發展觀、政績觀不正確,脫離實際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或者履行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不力,群眾反映強烈,造成嚴重後果”列入問責追究的範圍,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有利於促進我省各級領導幹部把新發展理念貫穿領導活動全過程,落實到決策、執行、檢查各項工作中,努力提高統籌貫徹新發展理念能力和水準,不斷開拓發展新境界。《實施細則》還將目前一些現實針對性強的情形納入了問責範圍,如落實中央、省委扶貧工作決策不力,未完成脫貧攻堅任務,或者在扶貧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惡劣影響的;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對違紀違法行為放任縱容、袒護包庇,或者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造成不良後果和惡劣影響的; 違規干預統計工作,指使、授意甚至強令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數字或者統計資料,或者本地區、本部門大面積或者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以及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的,黨政領導幹部若具有上述行為之一的都將被問責。

  因病連續離崗超一年,免去現職

  《實施細則》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幹部任期內免職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幹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能夠承擔一定工作任務的,可以安排到職責較輕的崗位或者改任非領導職務;因病需長時間治療、不能正常上班、嚴重影響工作的,或者因病連續離崗超過一年的,免去現職。幹部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休。

  先讓“官念”適應能上能下

  對幹部職務調整,不少地方大體有三種方式,一是對“糊塗官”予以免職;二是對“太平官”改任“非領導職務”;三是對“好人官”平職交流。這既體現出慎重態度又不失針對性的因人而異,也為各地實施幹部能上能下細則提供了一個樣板。值得注意和需要警惕並加以防範的是,對幹部實施能上能下只是破除僵化的用人模式,並不能取代問題的處理甚至責任的追究。不能把對違規違紀甚至違法行為的追究處理與幹部能上能下混為一談,把實施幹部能上能下作為對問題幹部的一種保護。這不但失去了推動幹部能上能下的應有之意,反而會成為某些違法違紀官員的“擋箭牌”。而從省內此次幹部調整細則來看,則少了這種“和稀泥”的感覺。

  從本質上説,無論領導幹部還是其他行業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只是工作能力和水準高低的區別,但由於受官本位觀念的影響,不僅某些幹部本身難以接受“下”,即便是社會上很多人也會給“下”的官員打上某些標簽,這都不是正常心態。一般來説,人與人之間能力和水準千差萬別,在某種“上”的崗位上不適應,“下”來從事其他崗位可能更利於發揮長處,在正職上缺乏駕馭能力,做副職抓具體工作很可能會出彩,作為現代社會一分子,不僅官員要淡化“官念”,社會更應當保持觀念更新,讓官員能上能下成為常態,不至於“因上而榮因下為恥”。朱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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