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稱年內回國不可能

    針對有媒體報道仰融將於年底回國,仰融12月15日通過越洋電話對記者表示,他一直希望和遼寧省政府進行直接溝通,並且早已告知遼寧省政府有關領導自己在美國的聯繫電話,但至今沒收到任何回音,故此他年內回國已沒有可能。

    記者12月11日從北京市高院獲悉,中國最大的産權糾紛案———香港華博訴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確權案已于12月2日移送遼寧省公安廳查處。

    據北京市高院有關人士透露,華博訴基金會案自10月14日被受理後,高院同時還收到了遼寧省公安廳關於此案涉嫌經濟犯罪的函及相關材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本著先刑後民的原則,才將此案移送遼寧省公安廳查處。

    仰融的代理律師、北京昌久律師事務所的王海對記者説,此案係一民事確權案,而非經濟糾紛案,故北京市高院立即組成民事審判合議庭受理此案,而最高院的《規定》,明確指明適用於經濟糾紛案件,而非民事糾紛案件,因此此案不應屬於《規定》適用的範圍。

    北京市高院2002年10月14日《受理案件通知書》明確表明,“經審查,華博的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本院決定立案審理”,10月16日下發《訴訟須知》,告知華博財務有限公司合議庭成員以及應承擔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時隔不久,遼寧省公安廳于10月21日在上海申華控股(600653)宣佈遼寧省檢查院批捕仰融,申華控股和在香港上市的華晨中國(1114.HK)也于同一天公告了此事,於是本為民事確權糾紛的訴訟就突變為刑事案件。

    仰融的另一代理律師吳克祥認為,此案原告華博財務有限公司係一家在香港合法註冊、存續的公司法人,因其投資權益受到侵害而訴諸北京市高院;被告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係一家非營利、非官方的社團法人。而遼寧省公安廳偵查的是自然人仰融的“經濟犯罪”行為,而非華博公司的法人犯罪。並且法人之間的確權訴訟與遼寧省公安廳偵查的個人犯罪是兩種不同的法律事實。

    人們關注的焦點是對本案涉及的20億元訴訟標的以及華晨名下200多億元鉅額資産歸屬的確定。

    《國際金融報》 2002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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