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出臺  

    備受社會關注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即將在9月1日實施,而根據這個條例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也于近日由衛生部出臺,它將作為條例實施的具體程式和方法,以接近於“大白話”的形式公佈,並與條例同時施行。

    衛生部有關人士介紹説,這個暫行辦法是在條例面世後由衛生部擬定出來的,它已反覆徵求過各方專家、醫學會和行政部門意見,已經“不知修改過幾稿”,是規範、明確和可操作性很強的實施辦法。

    衛生部有關人士表示,到目前為止,尚不清楚是否有地方已根據條例擬定了相應的地方性實施方法。但他説,由於各地的醫療水準差異較大,在醫療水準發達的地方建立起來並不困難的專家庫,可能在西部欠發達地區成立就有一定困難,有的地區可能要在部分科目實施醫療事故鑒定時,向周圍地區調借專家。

    鑒定專家隨機抽取以保公正

    衛生部5日公佈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中,由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庫中的專家參加鑒定,專家鑒定組組成人數應為3人以上單數,在確定專家鑒定組成員後,于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由醫學會對封存的病歷資料啟封。

    醫學會對當事人準備抽取的專家進行隨機編號,並主持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相同數量的專家編號,最後一個專家由醫學會隨機抽取。隨機抽取結束後,專家鑒定組成員的編號由醫學會向雙方當事人當場公佈,並記錄在案。

    當事人如有正當理由並予以説明,可以要求專家庫成員回避。如果專家的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醫學會應當將回避的專家名單撤出: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或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四種責任匡定醫療事故

    5日公佈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用四種程度,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責任程度分為: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這四種責任是專家鑒定組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從而判定醫療過失行為嚴重程度的標準。

    責任程度被判定後,將與醫療事故等級、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等一同寫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上,鑒定書的格式將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獨立不受行政單位左右

    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宣佈將引入“第三方”——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以示公正後,今天公佈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規定,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從另一個角度意味著: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不受行政部門命令左右。

    暫行辦法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專家組將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式明確不得違反

    5日公佈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中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7日前,鑒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要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和專家鑒定組成員,鑒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式進行。

    這個辦法同時詳細公佈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式。鑒定由專家鑒定組推選的組長主持,組長也可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並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每一方不超過3人的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鑒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

    鑒定會上,還有醫學會參加的工作人員,他們將如實記錄鑒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專家庫將由哪些人組成

    5日面世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給人們吃下的一個“定心丸”是: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們將由德高望重、水準高超、身世清白的醫療技術專家們組成。

    入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的要求是: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事故鑒定工作。

    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經常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故雖沒有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過,但符合其他條件的,具備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專家庫成員候選人將由醫學會進行審核,合格者予以聘任,併發給中華醫學會統一格式的聘書,聘用期為4年。如果專家庫成員出現健康、受刑事處罰或變更受聘單位等問題時,醫學會將以及時調整。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將至少保存20年

    做出鑒定結論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及相應材料將由醫學會存檔,至少保存20年。

    5日公佈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規定,要保存的材料有:有專家鑒定組成員簽名的鑒定結論、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文稿和複印或複製的有關病歷資料等。

    由於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鑒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將退還當事人;如當事人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將把鑒定材料移送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

    新華社 2002年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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