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負責人談制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意義  

      近年來,醫療糾紛已成為社會熱點問題之一,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深受社會各界關注。近日,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制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意義,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採訪。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1987年,國務院曾經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起了積極作用。隨著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法制體系日益完善,人民群眾法制觀念不斷增強,原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保證科學、公正地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制定這個條例是很有必要的。

    

    條例針對新形勢下科學、公正地處理醫療事故的要求,明確了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事故處理工作中的職責,將行政處理與司法程式嚴格區分開來,有利於及時、妥善處理醫療事故,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強了對醫療機構的社會監督,使醫療機構增強責任感,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規範化管理,努力提高醫療品質,有效防範醫療事故的發生。在處理醫療事故時,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相信條例的公佈實施對於推進中國法制化進程將會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王熾 朱玉)

    新華社 2002-4-14


新華社受權發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附全文)
醫療事故鑒定改由醫學會主持
法醫將參加醫療事故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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