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海灘旅遊遇漲潮溺亡 法院判死者自擔60%責任

到海灘旅遊,去撿貝殼時因遇漲潮而溺亡,此事故應由經營沙灘海浴場的旅遊中心負責嗎?記者昨日(5月17日)從番禺區法院獲悉,此案近日已審結。據法院判決,死者自擔60%責任。

2003年10月2日中午12時許,阿華和阿明(均係化名)等6人到廣州番禺的橫檔島遊玩。當天下午2時許,阿華和阿明兩堂兄弟到觀海壩的東側海裏玩耍,這時海水漲潮,不會游泳的阿華和阿明被海浪吞噬。

事發後,阿華家屬認為,旅遊中心未在海浴場設置警示標誌等。特別是事發時,該中心沒有及時組織人員搶救,存在重大過錯。據此,阿華家屬遂向番禺區法院提起訴訟,向旅遊中心索賠死亡賠償金等各類費用35萬餘元,同時因橫檔島旅遊區由經營戶張某承包,張某也被列入本案被告。

番禺法院審理查明,橫檔島旅遊區入場券背面印製的“海浴場游泳規則”中已規定旅客須配帶救生用具方能下海游泳,且紅旗標誌以外屬深水區禁止游泳等“,但法院也查實,關於海浪較大以及海水漲潮時游泳的注意事項張某並沒有告知阿華等遊客,也沒有明確禁止遊客在沙灘海以外的地方下海。

法院認為,阿華明知自己不會游泳而置身海中,以致被溺死。據此,法院確定阿華對自己的死亡應承擔60%的民事責任。

經審查核算,番禺法院確認此案産生的損失費用達26.5萬餘元。按法院認定的責任區分比例,經營者張某和橫檔島旅遊中心應分別賠償阿華的家屬79675.2元和26558.4元。(張斌 番法)

《南方都市報》200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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