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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發佈《人才市場管理規定》

    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聯合發佈《人才市場管理規定》,自10月1日起施行。此舉旨在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人才市場自身發展的要求,整頓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監管,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共6章44條,包括總則、人才仲介服務機構、人事代理、招聘與應聘、罰則、附則。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對外資進入中國人才服務業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開展人才仲介或者相關業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從事人才仲介服務活動的,除特殊批准的以外,必須與中國的人才仲介服務機構合資經營。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同意。

    《規定》針對人才市場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問題作出了嚴格規定,突出了保障個人自主流動擇業以及就業機會均等的權利,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規定》要求,舉辦人才交流會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經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其中舉辦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人才交流會,須經所在地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舉辦名稱冠以“中國”、“全國”等稱謂的人才交流會以及跨地區或者面向全國組織招聘單位的人才交流會,必須經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批准。

    《規定》對人事代理的對象、許可權、程式首次作出了明確規範。規定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必須是持有政府人事部門頒發許可證的人才仲介機構。一般性代理業務,只要取得許可證就可開展,特殊業務如代管人事檔案、出國政審、組織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必須經過政府人事部門授權。同時明確規定代理雙方應簽定委託代理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具體的代理內容等。《規定》把網上人才市場納入了管理範圍,規定人才資訊網路服務提供者專營或兼營人才資訊網路仲介服務,必須按規定申領許可證。

    新華社 20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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