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提出進一步加強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區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見

    國家林業局最近印發《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區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見》,全文如下: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局):

    根據《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對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的重要批示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參與荒山荒地造林、防沙治沙積極性,加快工程區荒山荒地綠化步伐,現對進一步加強工程區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提出如下意見。

    一、承擔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退耕還林任務的地區,在完成退耕地還林的同時,還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完成一定面積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務。

    二、退耕還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務,原則上在工程區的地(市、盟)級行政區域內進行調劑,在此範圍調劑有困難的,各省(市、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省(市、區)工程區範圍內調劑,統籌安排。

    三、退耕地還林必須採取人工造林的方式進行。荒山荒地造林,要因地制宜,科學確定植被恢復方式。立地條件較好的地方,原則上應採取人工造林的方式恢復植被,不具備人工造林條件的地區,可以因地制宜地採取封山(沙)育林、飛機播種造林等方式完成,並加強補植補造。

    四、退耕還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務,在簽訂合同的基礎上,可以單獨切塊安排給造林大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各種社會組織和個人,享受國家每畝50元的種苗和造林補助。並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登記,確認權屬,核發林權證。

    五、工程區內國有農、林、牧場已承包到戶、並符合國發[2002]10號文件規定的耕地,在承包人自願的前提下可以承擔退耕還林任務,並享受國家退耕還林政策。

    六、國家退耕還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每畝50元的種苗和造林補助,各地可綜合不同的造林方式、種苗成本等因素,以縣為單位進行適當的調劑。

    七、工程營造林各項技術標準,按照國家已頒布的標準執行。

    二○○三年一月三日

     林業局網站 200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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