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就貫徹《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答記者問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從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日前就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什麼是林業行政處罰聽證?

    答:聽證,是一個法律術語。聽證制度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我們所説的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是指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和《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較大數額的罰款、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指派專人聽取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處罰理由以及適用的法律依據所作的陳述、質證和辯駁的程式。這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一個必經程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聽證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實施林業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意義是什麼?

    答:第一,有利於規範林業行政執法程式,提高林業行政執法水準,促進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第二,有利於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法律賦予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有利於完善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完善公正、公開的行政執法制度,建立和健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以保障林業跨越式發展的順利實現。

    問:為什麼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要舉行聽證?

    答:這要從幾個方面來説。第一,舉行聽證是法律的規定。林業行政處罰直接關係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林業行政處罰必須符合公開、公正和合法的基本原則。程式上合法,是實體合法的基本保障。因此,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依法舉行聽證。第二,舉行聽證有利於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證程式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有機會為自己的權利進行申辯,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提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反駁不利於自己的證據;有機會與執法人員進行對質和辯論,有利於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三,舉行聽證有利於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聽證制度的設立,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來説,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促使執法人員“兼聽則明”;有利於正確適用法律,減少和防止錯誤的行政處罰,從而減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利於改善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促進依法行政和自覺守法。

    問:是否所有的行政處罰都要舉行聽證?

    答:不是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根據林業行政處罰的實際情況,《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第五條規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種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舉行聽證。例如,對無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生産、經營種子的行為,作出“責令停止生産、經營”的行政處罰,以及依法作出吊銷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種子生産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必須依法舉行聽證。此外,國家林業局依法作出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罰款決定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舉行聽證。

    除前面所説的行政處罰之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其他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就不需要舉行聽證。例如,對於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這類行政處罰之前,就不需要舉行聽證,但依法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另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採取的收繳採伐許可證、中止林木採伐的行政措施,不需要舉行聽證。

    問: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由哪個機構組織進行?

    答: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關於“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林業的實際情況,《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第四條規定,聽證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體實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法制工作機構與執法機構為同一機構或者沒有設立專門法制工作機構的,應當遵循聽證與案件調查取證職責分離的原則,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負責人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問: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有什麼後果?

    答: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屬於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式,其後果有兩個:一是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二是由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問: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是否需要承擔費用?

    答:當事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的規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行聽證,要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要做到公開、公正、效率,並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組織聽證的費用。同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障聽證經費,提供組織聽證所必需的場地、設備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問:實施林業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當前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答:為實施林業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認真組織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學習並領會《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的各項規定;二、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定本部門承擔組織聽證工作的具體工作機構或者人員;三、要保障聽證所需的經費、場地、設備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林業局網站 2002-12-23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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