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嚴把土地開發用地審查報批關

    2003年元旦前夕,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該部繼2001年年底出臺《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後,推出的又一個關於土地開發用地審查的規範性文件。

    《通知》指出,我國荒山、荒地、荒灘等土地後備資源多處於乾旱、半乾旱地區,生態環境脆弱,盲目開發將會造成土地風蝕沙化和水土流失現象,不僅影響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還會破壞生態環境。因此,土地開發必須在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進行。對於不具備開發條件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開發行為,要堅決制止。《通知》強調,土地開發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進行,同時必須經過可行性研究和科學論證。禁止毀林、毀草開荒;禁止在大於25度以上坡地和自然保護區內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通知》要求,土地開發用地必須納入規範化管理軌道,依法履行審查報批手續。除專門營造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動外,凡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達600公頃及以上的用地,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凡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必須依法報批。

    《通知》還明確了具體的報批程式,要求各地嚴格按程式報批開發用地,共同把好土地開發用地審查關。對依法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通知》強調必須納入項目管理,並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強對土地開發項目的管理與監督檢查,切實做好管理工作。

    此外,為了鼓勵在生態脆弱地區進行生態型開發,《通知》還規定,開發土地凡具有糧食生産能力,可轉為耕地的園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可按新增耕地統計和管理。

    《通知》還對開發單位或個人申請開發用地時,所應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作了較詳細的規定,並制定了規範的土地開發用地呈報表,下發了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新華社 20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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