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券投資基金設立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設立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審核制度的改革,規範基金設立行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現將基金設立審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報材料的報送

    符合《暫行辦法》規定條件、擬申請設立封閉式基金的發起人,應當簽署基金髮起設立協議,授權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報送申報材料;符合《試點辦法》規定條件、擬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報材料。

    基金管理人及相關當事人應根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設立申報材料,並提交承諾函,保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所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

    二、申報材料的受理

    中國證監會收到基金設立申報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齊備性審查,依據有關規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基金設立申報材料:

    (一)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受到國家有關部門調查;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整改,正在整改期間;

    (三)因公司高級管理層變動、與公司有關的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經對所管理的基金運作造成不良影響;

    (四)前只獲准設立募集的基金未達到成立條件,已募集資金全部退還投資人後未滿十二個月;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性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報材料的審核

    中國證監會受理基金設立申報材料後,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重點是申請設立基金的法律文件,包括風險揭示情況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機制等。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暫停申報材料的審核:

    (一)已有一隻基金在審核期間,尚未批准設立;

    (二)擬設基金運作各環節(包括銷售推廣、投資管理、後臺服務等)的主要業務人員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三)審核期間,出現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性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證監會對暫停審核的,在作出恢復審核的決定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完成審核後,認為符合條件的,組織專家評議會對基金設立申報材料進行評議。參加評議會的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從熟悉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的專業人士中聘請。評議委員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審閱基金設立申報材料,並重點就基金類型、品種、目標規模、目標客戶、設立可行性、投資人服務及相關的公司制度安排等內容提出專業諮詢意見,供基金管理人、相關當事人及中國證監會參考。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基金設立申報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相關當事人修改、補充申報材料的時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出具批復文件;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並説明理由。基金管理人應當將相關通知內容告知相關當事人。

    四、基金銷售自查與備案

    基金成立後7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應對基金銷售情況進行自查,並分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自查總結報告並將基金銷售的廣告宣傳資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開放式基金增加基金代銷機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代銷協議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其他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1997年12月12日發佈的《關於申請設立證券投資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字[1997]2號)同時廢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新華社 2002年12月31日

    


李鵬強調完善投資基金法律制度
基金立法備受關注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解讀
《投資基金法》民事賠償規定不會太細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出臺
成思危:投資基金法已基本定稿
《投資基金法》將引入民事賠償機制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成立自律組織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