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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法》將引入民事賠償機制

    全國人大《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26日在“保險資金與資本市場峰會”上指出,正在起草中的《投資基金法》將引入民事賠償機制,以更好地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王連洲説,《投資基金法》將第一次把保護投資者利益放在首位,並在總則第一章予以明確,這與以往的法律是不同的。他説,證券欺詐、弄虛作假等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在現有法律中已經涉及,而有關證券民事賠償的條款仍不太明確,目前法律界對此也有很多討論,有關民事賠償的條款將在《投資基金法》中佔據重要地位。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因披露虛假資訊、違規操作等原因受到了無辜侵害,可以提出民事賠償要求來彌補損失,視具體情況的不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仲介機構等都可能成為被起訴對象。王連洲同時也表示,《投資基金法》本身不會規定具體賠償細則,這還需要有關方面出臺的實施細則予以配合。

    王連洲還認為,近期推出的開放式基金試點工作具有重大意義。一方面,它進一步縮短了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溝通渠道,另一方面,它還為今後可能展開的混業經營打下基礎。但一般而言,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相比,同樣存在風險,但收益率不一定會更高,因此開放式基金手續費應進一步調低,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證券時報》 200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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