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出臺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包括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和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從明年1月1日起,將必須按照財政部新發佈的《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會計核算。

     《辦法》主要規範的內容包括:會計核算主體;基金凈值和基金單位凈值的計算及公告;基金資産的估值原則;基金會計要素(資産、負債、持有人權益、收入、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核算方法;基金會計資訊的披露。

    權威人士指出,《辦法》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並在計量標準和損益核算方面有所創新。《辦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投資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使證券投資基金的會計核算與基金管理公司自身業務的會計核算區別開來。

     《辦法》還規定,要逐日計算基金凈值和基金單位凈值並按規定予以公告,還要逐日計量和確認基金損益。比如,對於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基金管理人報酬、基金託管費等各項費用都要逐日計提。

    對於基金資産的估值,《辦法》規定,必須在每日滬、深兩市收市時,對每一基金單位實際代表的價值予以估算,並將估值結果以基金凈值的形式予以公佈。《辦法》規定: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平均價或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估值。2、未上市的股票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配股或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市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估值;如果市價低於配股價,按配股價估值。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對基金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銀行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中證網 200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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