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南韓滌綸短纖維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外經貿部 今天發佈2002年第21號公告,公佈了對從南韓進口滌綸短纖維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並決定對該被調查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外經貿部初裁決定認為,原産于南韓的進口滌綸短纖維存在傾銷,國家經貿委裁定被調查産品對中國産業造成實質損害,同時兩部委裁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外經貿部公告宣佈,自2002年10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南韓的進口滌綸短纖維(該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55032000、55062000)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南韓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2001年8月3日,根據外經貿部2001年第10號公告,中國有關部門開始對原産于南韓的進口滌綸短纖維進行反傾銷調查。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作出上述初裁決定。

     新華社 200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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