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終止對原産美、韓和印尼的進口飼料級L-賴氨酸鹽酸鹽的反傾銷調查  

    2002年9月29日,外經貿部發佈2002年第23號公告,決定終止對原産于美國、南韓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飼料級L-賴氨酸鹽酸鹽的反傾銷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外經貿部于2001年6月19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南韓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飼料級L-賴氨酸鹽酸鹽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224110、29224190”。外經貿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外經貿部初裁決定確定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初裁決定確定被調查産品對國內相關産業未造成實質損害或産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據此,外經貿部發佈公告,決定終止對原産于美國、南韓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飼料級L-賴氨酸鹽酸鹽的反傾銷調查。(外經貿部供稿)

    中國網200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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