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暫住證出臺新規定:捆綁式收費改為分開收費  

    ●捆綁式收費改為分開收費

    ●每證收取工本費20元

    ●每人每月管理費25元

    ●新證件有效期至今年6月30日

    深圳特區勞務暫住證收費有新規定,將由原來的捆綁式收費改為分開收費。記者昨日從有關部門獲悉,深圳日前發出了《關於辦理2002年勞務暫住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曾於今年元旦後一度擱淺的暫住證也恢復辦理。通知規定深圳特區今後辦理勞務暫住證每張收取20元制證工本費,並從2002年1月1日起,收取暫住人口管理費每人每月25元,新辦證件有效期截至今年6月30日。

    據悉,深圳從1983年開始對進入特區工作、時間在半年以上的內地幹部職工實行暫住證管理制度,外來工在深圳工作必須繳納流動人口管理費、使用外來勞務工調配費、外來跨縣市從業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費以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費。從1990年起,深圳將4種費用捆綁統一收費,在辦理暫住證時統一收取,辦理特區暫住證的收費標準是每證300元。去年年底,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出《關於全面清理整頓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的通知》後,深圳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暫停辦理暫住證。

    2002年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下發通知,稱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清理整頓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的通知》和《廣東省物價局關於收取流動人員有關費用問題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暫住人口管理費按月收取,每月25元。辦理勞務暫住證,每張收取20元制證工本費。2002年上半年新辦的《深圳經濟特區暫住證》有效期一律至2002年6月30日。凡2002年1月1日之後到期的《深圳經濟特區暫住證》有效期延長至2002年6月30日。

    用人單位經批准招用勞務工後,必須在20日內到市區勞動部門辦理勞務用工手續,並持辦理勞務用工手續材料到公安機關申辦勞務暫住證。用人單位聘請在內地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人員,應到市(區)人事部門申辦聘派幹部手續,並持辦理聘派幹部手續的有關材料到公安機關申辦勞務暫住證。經批准在菜市場、小商品市場、各類門店等從事各類臨時勞務的暫住人員,持身份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和租賃房屋合同書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辦勞務暫住證。

    特區暫住證新舊規定對比

    舊:1990年起實行捆綁收費,收費標準每證300元,今年1月1日起暫停辦理

    新:暫住人口管理費每月25元,每證收取工本費20元,每年共需320元

    《南方都市報》2002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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