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問題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關鍵

于建嶸

    21世紀是一個數字化、網路化和知識經濟的社會,資訊産業將成為國力競爭的焦點,也是國家的戰略性支柱産業,直接影響著國家在新世紀的生存和發展。以數字化和網路化為基礎的電子商務因其具有超越時空界限、雙向資訊溝通、交易手段靈活和交貨方式快速等特點,將改變傳統的貿易形態,為經濟發展提供原動力,從而成為各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增長點。因此,許多國家都將大力發展電子商務作為新世紀的一項重要國策。江澤民主席早在1998年11月18日的亞太經合組織第六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上就指出,“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發展的方式,其應用和推廣將給各成員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得並不十分理想。這主要表現在:從事電子商務的網站雖然多,可並沒有形成規模和品牌;網站沒有真正尋找到盈利模式,可持續發展性差;交易産品主要是一些生活用品或資訊産品,缺乏對生産領域的延伸;電子商務的規則體系沒有建立,各方參與者缺乏最基本的行為準則等等。究其原因,有技術手段、交易成本、市場習慣、商業模式等多方面的問題,其中,最突出的是沒有建立符合國情的電子商務信用模式。

    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化的商品經濟,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和生命線,是資本和資源、甚至可以説是生産力。特別是在經濟進入全球化的過程中,信用是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業活動,信用同樣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且,電子商務所具有的遠端性、記錄的可更改性、主體的複雜性等特徵,就決定其信用問題更加突出。電子商務的信用問題,不僅是電子商務網站如何在其經濟行為中遵循信用原則,更主要的是要為電子商務交易的各方參與者建立必要的、適合電子商務特徵的信用模式。這種電子商務的信用模式,就目前來説,主要是指電子商務企業(網站)通過制定和實施確定的交易規則,為電子商務交易的當事人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平臺,以確保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可靠,其基礎性措施是資格認證和信用認證。我們之所以將電子商務信用模式的基本主體確定為電子商務企業即網站,是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的基本狀況而言的。由於我國還沒有制定出有關電子商務的專門法規,現在許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只能在國家“合同法”及相關民事和經濟法律的基礎上,根據自己對電子商務的理解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建立自己的信用模式。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界較為典型的信用模式主要有四種,即仲介人模式、擔保人模式、網站經營模式和委託授權模式。

    仲介人模式,這種模式將電子商務網站作為交易仲介人。但這裡的仲介人不是普通意義的“介紹”,而是以中立者的身份參與到交易的全過程之中。比如曾作為我國電子商務示範性網站的“中國商品交易中心”就要求在達成交易協議後,購貨的一方要將貨款、銷售的一方要將貨物分別交給網站設在各地的辦事機構,當網站的辦事機構核對無誤後再將貨款及貨物交給對方。可見,這種信用模式試圖通過網站的管理機構控制交易的全過程,以確保交易雙方能按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這種模式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商業欺詐等商業信用風險,但卻需要網站有較大的投資設立眾多的辦事機構,而且,這種通過第三人進行仲介交易還有一個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問題。從信用模式來説,它則要求以網站的信用為基礎的,也就是交易雙方必須以信任網站的公正、公平和安全為前提。可在事實上,網站進入到交易過程,這完全有可能因為網站及其辦事機構的過失而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

    擔保人模式。這種信用模式是以網站或網站的經營企業為交易各方提供擔保為特徵。有些網站,比如“中國糧食貿易網”就規定,任何會員均可以中國糧食貿易網上的交易合同向中國糧食貿易公司申請提供擔保。試圖通過這種擔保來解決信用風險問題。這種將網站或網站的主辦單位作為一個擔保機構的信用模式,最大的好處是使通過網路交易的雙方降低了信用風險,但卻加重了網站和網站經營商的責任。而且,要完成一個擔保行為,也有一個核實談判的過程,無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實踐中,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適用具有特定組織性的行業。而對那些交易主體具有開放特性的電子商務網站並不適用。

    網站經營模式。現在許多網站比如著名的8848網站,都是通過建立網上商店的方式進行交易活動的。這些網站作為商品的經營機構,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權後,讓購買方先將購買商品的款支付到網站指定的賬戶上,網站收到購物款後才給購買者發送貨物。這種信用模式是單邊的,是以網站的信譽為基礎的,它需要交易的一方(購買者)絕對信任交易的另一方(網站)。而對於網站是否能按照承諾進行交易,則需要社會的其他機構(如消費者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事後監督。這種信用模式一般主要適用從事零售業的網站,不能滿足廠商利用電子商務網站進行交易這一交易方式的需要。

    委託授權式。由新疆華夏益農網路有限公司興辦的“中國農副産品交易市場”,採用是委託授權經營模式。這種信用模式是,電子商務網站通過建立交易規則,要求參與交易的當事人按預設條件在協議銀行建立交易公共賬戶,網路電腦按預設的程式對交易資金進行管理,以確保交易在安全的狀況下進行。這種信用模式最可取的創新是電子商務網站並不直接進入交易的過程,交易雙方的信用保證是以銀行的公平監督為基礎的。但要實現這種模式必需得到銀行的參與,而要建立全國性的銀行委託機制則不是所有的企業能夠做到的。

    我國電子商務目前所採用的這四種信用模式,是從事電子商務企業為解決商業信用問題所進行的積極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這些信用模式所依據的規則基本上都是企業性規範,缺乏必要的穩定性和權威性,這就極大地制約了電子商務的快速健康發展。而要克服這些問題,在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同時,需要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規環境。目前特別重要的是通過立法的方式為電子商務界提供剛性的信用規則。

    

    《光明日報》 200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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