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條與法律信用

葛洪義

    法院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是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出現的一個非常具有中國特色的問題。其實質是對法律的藐視和挑戰。所以,法院判決能否執行,又應該如何執行,始終是中國法治化程度的標誌。中國法院的判決何時能夠順利執行,我們何時才能稱得上是法治國家。而在法院判決不能執行的背後,則是傳統體制、個人私利與法治的對抗。

    法院判決不能執行,標誌著法院沒有權威性。而法院沒有權威性的背後首先是司法權力在國家權力體系中沒有地位或者地位不高的問題。人們不尊重司法判決,表面上是不尊重法院,實際上是法院沒有能力要求當事人執行判決。司法判決是對權利的法律界定,也是對利益關係的一種法律認定,是在人們之間已經産生嚴重的利益分歧的情況下形成的法律文件,因此,不可能指望人們能夠自覺履行判決。所有自覺履行判決的行為都是基於對司法權力潛在的內心恐懼為前提的。所以,不履行判決,就是不害怕法院,不擔心法院能夠加之於不利後果。當然,孤立的個別當事人是不可能對抗法律的,問題在於,不合理的權力配置必然導致對法院判決的不尊重。

    一種情況是,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有關地方政府和權力機構不執行法院判決或者干預法院判決的形成和執行,直接與法院對抗,挑戰法院權力。由於這些機關控制著法院的人、財、物,法院無力與其對抗;另一種情況則是,其他國家機關不配合法院執行判決。

    例如,全世界恐怕只有極少數國家的警察不用執行判決。習慣上,我們總是説“公、檢、法”,公安人員和公安機關以老大哥自居,他們在體制上根本不負責司法判決的執行,在實踐中,還往往阻撓司法判決的執行。以至於法院必須成立自己的警察機構以執行判決。當然,法院法警的執法條件和能力遠不如公安機關;再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容管理機關、稅務機關,更不用説黨政領導機構,哪怕是街道辦事處,也不會把法院當回事兒,哪會協助法院工作?而離開了這些部門的協助,沒有一個這些部門必須協助法院執行司法判決的有力制度,司法判決執行難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

    其次,法院沒有權威性,實際上還是法律的權威性不足的結果。法院判決是在執行法律,如果法院判決不公平、不公正,可以通過法律程式解決,也可以通過改革法律制度,加強法律實施的監督等措施來解決。但是,不執行判決實際上就是違反法律,對抗法律。也許我們有許多理由來表達對法律的不滿,但是,對法律本身應該尊重。只有尊重法律,才可能尊重司法判決,也才可能願意通過修改、完善法律的方式解決問題。否則,法院的司法判決和法律本身都是一紙白條,導致法律信用的徹底喪失。而一個國家法律信用的崩潰,比所謂金融信用的喪失,銀行信用的崩潰要危險得多,它意味著中央政府權威性的喪失和中央信用的崩潰。這決不是危言聳聽。法律信用是靠中央信用支撐的,有關部門、有關地方借用各種理由藐視法律,不執行司法判決,實質上是以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私人利益對抗中央。我們以司法權維護全社會行為的統一性和社會秩序,而長期大範圍、大規模公開地不執行法院判決,長此以往,一個國家的統一主權何在?

    所以,我最關心的就是法院判決何時能夠執行。

    (作者為西北政法學院教授)  

    

    《中國青年報》 200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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