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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舉,官不糾” 民已舉,誰來糾?

    不久前,烏魯木齊3位公民狀告3家星級酒店,案由很新鮮:3家星極酒店懸挂國旗違反了國旗法,沒按規定把國旗置於首位或中心位置。不過,更稀奇的是法院的裁定:“本院認為……國旗的升挂和使用,依法應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施、監督、管理,本案三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於是,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駁回3人的起訴。

    細讀法院的裁定,大有法院嫌此3人多管閒事之感。因為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才有資格當原告,法院根據這一條,認為3位公民沒有資格起訴,顯然認為國旗與他們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這就有點怪了:酒店不按法律規定懸挂國旗是事實,法院裁定又似乎有依有據,而3公民維護國旗法更沒有錯。官司打不下去了。問題出在哪?

    或許3位公民應該先向政府舉報,由政府進行處理。如果政府不履行職責,他們再告政府“不作為”。但是事情又沒有這麼簡單。問題在於,國旗與普通公民到底有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在政府看不到、管不了的地方,普通公民有沒有資格去管?

    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但國家不是抽象的,它由一個個民眾的個體所組成,按現代民主國家來理解,國家的主人是該國公民,而不僅僅是政府。因此,國旗與任何一名公民都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另一方面,中國有句古語,“民不舉,官不糾”,指的就是一些夠不上刑事犯罪、不能由公訴機關起訴的違法事件,也就是民事案件。政府的能力,常常被國人誇大了的。現在,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要把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交給民間組織或老百姓自己去管。類似懸挂國旗違反國旗法這樣的事,在某些政府官員眼裏,被視為“區區小事”。可以想像,如果3位公民先向政府舉報,可能如石沉大海,得不到回應,起不了作用。告到法院,起碼按法律程式得把被告傳來問一問,違反法律規定者自知理虧,自然有所收斂或改正。烏魯木齊3家星級酒店在被起訴後馬上有所行動,就是明證。

    這場“國旗官司”可能還會打下去。不管結果如何,它都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那些不完全關乎某個個人利益但又與公眾權益密切相關的事,究竟該由誰管,究竟誰能管好?

    

    人民日報社 2001年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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