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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國家賠償實至名歸

周起紅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公民權益遭侵犯而受到損害者有依照法律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原則,也是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的體現。它有利於增強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完善國家賠償制度,也是民主法治的尺規和社會穩定的“安全閥”。

    國家賠償是社會進步的象徵

    2000年,對公民譚建華、李開成、吳光勝來説,是個悲喜交加的年份———被深圳市司法機關羈押了6年之久後,有關方面終於宣佈他們無罪;經過一再向賠償義務機關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提出申請、復議,被駁回後,再向中級法院申請,法院最終作出裁定,龍崗區檢察院要在30日內向譚建華等3人支付賠償金20萬元。但類似的遭遇對於黑龍江鐵路工人史延生(被判死緩兩年,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全家7口被羈押5000多天)來説就不那麼幸運了,他僅獲賠6000余元,一天自由才折價1元多。

    與國外動輒幾十萬、幾百萬美元賠償相比,我們的賠償幾乎等於不賠償。當然我們必須看到,中國有中國的國情,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然而法理卻是相通的:即國家機關犯了錯誤也要受到相應的懲戒,賠償即是其中之一。但是,目前在一些人心目中的賠償理念存在誤區。要消除這些誤區,就必須確立對國家賠償的正確認識。

    國家賠償是對行政、司法機關錯誤的懲戒,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須付出的成本。如果懲戒—賠償不到位(太少或不賠),行政、司法部門違法行為就會毫無制約地發展。

    在國家賠償中的高額賠償決不是“加重國家負擔”,而是為了實現更遠大的法治目標必須付出的成本,高額賠償的目的是為了以後少賠償。這就是國家賠償的進步意義,有利於建立起人民(外部)監督和自我監督的懲戒機制。

    國家賠償法亟須完善

    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落實了憲法的規定,使國家賠償得以制度化,更重要的是,它公示了一個重要的原則:國家機關應當遵守法律,政府侵權同樣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已施行6年多了,6年的時間不算長,但實踐中所暴露的問題,如賠償案件少、獲賠數額低、獲賠之困難等,讓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這部法律。據北京市統計,國家賠償法實施6年來,行政賠償最高額僅為4萬元,絕大部分只有千元左右。究其原因,除了國家法治環境尚不完善,公民、法人及賠償義務機關法治意識不高,賠償經費沒有真正落實之外,國家賠償法本身的不完善無疑是直接原因。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國家賠償法加以不斷地修改和完善。

    在2001年3月國家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應年松提出了修改國家賠償法的議案。他認為完善國家賠償,首先應當修改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以什麼標準確認國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它是國家賠償理論研究和實際立法所面臨的首要問題。國內外關於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違法責任原則三種。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確立的是違法責任原則,當時主要考慮的是違法責任標準易於掌握,賠償範圍適度。但現在看來,違法責任範圍過於狹窄,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雖不違法,但卻明顯不當行為的賠償責任排除在外,這顯然不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賠償的權利,同時也與國家賠償法的某些條款相衝突。

    另外還應提高國家賠償的數額。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可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按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取消最高額限制;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應賠償其工資損失和間接損失,對侵犯財産權造成損害的,應賠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同時,對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應實行一定程度的懲罰性賠償;此外還應當考慮實行精神賠償。

    為國家賠償法的實施創造良好法制環境

    曾有媒體報道,內蒙古財政部門為保證國家賠償制度的順利實施,設立了一項叫國家賠償金的專用基金,數額高達幾百萬元,但自設立6年來一直備受“冷落”,僅有一家單位申請。無獨有偶,深圳市中級法院從1995年4月設立賠償委員會以來,到1998年前沒有受理過賠償案件;從1998年到2000年,雖然賠償案件呈年年上升趨勢,但立案總數僅19宗,只佔賠償申請的極小部分,而國家每年財政撥款的5000萬元賠償金,幾乎分文未動。為何會出現如此奇異現象,究其原因,這中間既有公民與國家力量懸殊的對比,也有公民自身對國家賠償知之甚少的因素,它牽涉到相關社會、法律制度以及公民意識等多方面的社會環境問題。

    就國家賠償而言,它的背後涉及到國家與公民的關係定位。在傳統中國社會裏,國家與公民的關係是“大”對“小”的關係。如今,我們雖然已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但對於某些執法者、政府官員、新聞媒體,甚至於普通老百姓自己,要改變他們潛意識中殘存的以“人治思維”為內核的“國家哲學觀”依然是一項不容忽視的艱巨工程!

    國家賠償法的頒布與實施,為人們提供了觀察與思考的理性空間。推進國家的司法進步、提高民眾的法制意識,為法律的施行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是包括國家和全體公民在內都應為之奮鬥的目標。只有營造出良好的法制環境,才能為法律的實施奠定堅定的基礎,才能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

    

    《人民日報》 (2001年10月24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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