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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修改國家賠償法

    一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為主題的座談會2月28日在國家行政學院會議中心舉行。與會學者、專家和有關實際工作部門的同志對國家賠償法實施六年來的得失進行了熱烈而深入的探討。他們一致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在適當的時候修改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12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與會的學者、專家一致認為,國家賠償法的頒行,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當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國的民主法制實踐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有學者稱該法為“對憲法承諾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兌現法”。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和實施,不僅有效地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而且在更深的層次上在全社會普及了社會主義的理念,對依法治國方略的形成和實施都具有重大推動作用。然而,與會者在發言中也指出,由於立法時客觀條件的制約,這部法律也存在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處,集中表現在賠償歸責原則、賠償範圍、賠償決定機關、賠償程式、賠償標準、賠償決定的執行等多個方面。這種不合理、不完善的弊端已經在國家賠償法的實施過程中日益顯露,對於全面實現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産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與會學者、專家指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修改和完善國家賠償法的客觀條件已經成熟,特別是這部法律實施六年多的實踐已經積累和總結了豐富的經驗,也明確了應予修改和補充的問題所在,我們完全可以在現行國家賠償法及其實施實踐的基礎上,形成一部既適應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現實需要,又符合加入WTO、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迫切要求,更加成熟、更加完善的國家賠償法。

    本次座談會由本報和國家行政學院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共同舉辦。全國人大代表、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應松年、本報副總編輯常少揚出席會議並講話。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國家行政學院以及北京、山東等省市的地方法院的學者、專家三十余人出席了今天的座談會。

    

    《法制日報》 2001年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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