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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37年前的一宗冤案 無辜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

    外出修理組突然成了“詐騙團夥”,九個風華正茂的青年均被判罪,其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緩

    1963年的秋天,家住西安的趙同惠經人介紹到西安市阿房區魚化寨公社中堡子大隊開辦的農具廠當臨時工。師範畢業的趙同惠那年36歲,因為有靈活的經濟頭腦和一手好技術,他被安排開展對外承攬加工的工作。當時,大隊急需化肥可又無錢,與趙一起進廠的李淦也是個“能人”,李得知四川有許多活可做,便向中堡子農具廠會計張某提出:“我們都是技術人員,可以利用自己的技術對外做篷布和儀器修理工作,為大隊購買化肥籌集資金,所得款除了工資外,其餘上繳大隊。”會計與大隊支部書記兼廠長楊某研究後,通過隊委會決定同意李淦的計劃,並給李淦開具了兩份用於聯繫工作的介紹信。

    趙同惠持介紹信來到四川綿陽棉麻芋站、綿陽地區人民醫院等單位攬活,他驚喜地發現這裡的市場需求很大,尤其是一些醫院的精密儀器無人修理,送到成都等地修理,因路途遙遠花費很高,這裡太需要到府服務的修理隊了!趙同惠立即把情況電告李淦。李淦隨即聯繫到郭有信、白鶴齡、趙元林、黃志成等人到四川開展修理業務。他們有的是西安比較有名氣的精密儀器修理師,有的是剛從大學畢業的學生。外修組成員名單由李淦送給農具廠批准。當年11月中旬,經廠領導研究同意,李淦即起草並找人印製了介紹信、協議書、工作證等,蓋上了廠裏的公章。但他們絕不會想到,就是這些證件成了他們辦“地下工廠”、“叛國投敵”的罪證。

    1963年11月28日,李淦帶著這些證件到了綿陽,給修理組成員發了工作證,又和趙同惠召集全體成員開會,決定由李淦總負責,趙同惠負責業務和對外聯繫。修理組成員中,來自陜西禮泉縣的王萍是其中唯一的女性。從當年12月到第二年的3月,李淦、趙同惠、王萍、王力均、郭有信、韓文波、黃志成、白鶴齡、趙三民等人先後到四川綿陽、廣元、三台、江油、自貢等6縣2市20多個單位幹活,先後修理大小儀器400多件,其中還有水準儀、經緯儀、電腦、電冰箱等大件五六十件。幾個月下來,外修組收穫9000余元,他們給中堡子農具廠匯去了500元,再除了購買器材的花銷,其餘的錢作為他們的工資、補貼、住宿、生活等費用。平均下來,一個人也就是數百元。這在當時算是一筆不小的收入了,而他們為這數百元付出的卻是一生的代價。

    1964年3月,趙同惠等9人先後被捕,罪名是“投機倒把、入川搞地下工廠”。1964年11月,四川綿竹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李淦、趙同惠等為詐騙錢財,共謀策劃,拉攏西安市阿房區魚化公社中堡子機械農具修理廠會計偽造證件,騙蓋公章,以“奉領導指示、支援兄弟單位、解決技術困難”等為幌子,與郭有信、王萍、白鶴齡等人先後流竄四川綿陽等地,以修理儀器和篷布為名,大肆進行撞騙,共騙款8000余元。一審以詐騙集團首犯的罪名,判處李淦死刑,立即執行。趙同惠死刑,緩期2年執行。而郭有信等人,則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15年、12年不等。宣判後,9個每人平均不服,上訴到原四川省綿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結果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久,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李淦被執行死刑。其餘8人,分別在四川的監獄服刑,一直到80年代初才陸續刑滿釋放。“我不相信我的丈夫是壞人,30多年來,我和孩子們一直在申訴。”

    事發37年後,9人終被認定無罪

    在那宗冤案發生的37年後,筆者在西安見到了還活著的趙同惠和已死去的郭有信的兒子,並和當年外修組的其他成員也取得了聯繫。

    74歲的趙同惠在四川監獄度過了近20年。他因表現好于1982年元月5日被提前釋放。老人的身板還很硬朗,談起過去的事,老人眼睛紅了。和他忠誠相守了一生的老伴躺在床上,生活的磨難給她留下了一身疾病。她對記者説: “36年中,我從沒有服過,因為我不相信自己的丈夫是壞人……”這個堅強的女人在丈夫入獄後一直不停地奔波在上訴路上。在家被查抄乾淨、生活極度困難、還得遭受歧視和鬥爭的年代裏,她和外修組其他成員的親屬一樣,承擔著巨大的壓力和痛苦。正如趙同惠所説:“‘詐騙團夥’的成員雖然不幸,但更不幸的是我們的親人。”

    被判刑15年的郭有信在1982年被釋放回家,他從出獄到去世的7年間一直是在病床上度過的。1989年他去世時,戶口簿上他的名字下還寫著“勞改釋放犯”。在他生前和死後,他的長子郭灝一直在為父親申訴。因父親的命運改變了人生軌跡,直到38歲才結婚的他,如今還在為父親的事奔走著。

    1999年11月,還在世的當年外修組的成員終於等到了認定他們9人無罪的再審判決書。來送達判決書的四川德陽市中院的同志代表法院向還在世的趙同惠、王力均等人道歉,已死去的3人,判決書由他們的子女簽收。再審判決書確認:李淦、趙同惠等人在取得中堡子廠同意的情況下,到四川修理篷布和儀器的行為是憑自己的勞動獲取報酬,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原審以詐騙集團定罪無事實依據,定罪量刑不當,應予改判。判決撤消原四川綿竹縣法院和原綿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和裁定,判決李淦、趙同惠、郭有信、王萍等9人無罪。

    正是這遲來的判決,讓外修組成員和他們的親屬鼓起了申請國家賠償的勇氣。

    申請提出近一年後,德陽中院以不適用 國家賠償法為由,發出不予賠償決定書

    1999年12月,在收到再審判決書後,趙同惠以及李淦、郭有信等人的家屬各自向四川德陽中院遞交了他們的國家賠償請求書。已被執行死刑的李淦家人提出的賠償數目高達550萬元。趙同惠則要求賠償36年的工資326160元、誤工賠償326160元、名譽損害賠償50萬元等,郭灝和家人的賠償請求數額是200余萬元。

    此後,經過無數個長途電話和信函追索,一直到2000年7月,趙同惠收到了賠償決定書。在這份決定書中,法院認為:趙同惠已于1982年刑滿釋放,侵權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依據賠償法第35條等規定,決定對趙同惠以被錯誤判刑羈押19年,請求賠償工資損失、養老費、醫療費、陳情費、精神損失費等申請予以駁回,不予賠償。

    而與此同時,遠在遼寧的李淦之子李詩南、西安的郭灝等人接到的賠償決定書也是大同小異。不予賠償的理由只有一個: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以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規定處理。發生在這之後並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

    趙同惠、郭灝等從感情上無法接受這張冷冰冰的“不予賠償決定書”。36年的屈辱和痛苦,牢獄生涯的磨難,青春的荒廢,妻子、兒女受到的牽連……這一切,難道不是因為法院的錯誤判決造成的嗎?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我國法律的法治精神又體現在什麼地方呢?他們不服,遂上訴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2月,他們陸續接到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受案通知書,“四川高院也認定不賠,但我們還會繼續申請下去,相信法律會給我們一個説法。”趙同惠等人對記者這樣説。

    專家認為這是一起典型刑事賠償案, 應由原判法院對九人進行賠償

    那麼,這起冤案到底該不該被賠償呢?

    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祝銘山主編的《司法侵權損害賠償》一書,第六章“ 刑事賠償”的“對不予賠償範圍的一個重大誤解”一節中寫道:“國家賠償法生效前的司法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不是不予賠償,而是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實務中,有的賠償義務機關甚至法院的司法賠償委員會對在賠償法生效前發生的司法侵權行為引起的賠償爭議,以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為由而駁回,這是錯誤的。”“國家賠償法和司法解釋並沒有剝奪司法侵權受害人索賠的權利。關於溯及力的規定僅指賠償範圍、方式、標準等方面。”至於誰來處理國家賠償爭議,該書明確指出:“自從國家賠償法生效以後,原來具有處理司法侵權賠償爭議的機關已不具有這項職責,處理職權統統由賠償義務機關和法院賠償委員會來行使,而且,無論侵權行為是發生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之前還是之後。”

    那麼為什麼四川德陽中院在處理這起國家賠償案時和該書以及其他一些法律專著的闡述大相徑庭呢?這是對法律理解的問題,還是法院不願接受一旦確定賠償,自己就是賠償義務機關的現實?

    記者就趙同惠等人一事採訪一位資深律師時,他認為,趙同惠等人提請國家賠償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賠償案,屬於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執行完畢的情況,顯然屬於國家刑事賠償的範圍。賠償義務機關即原判法院應該對趙同惠等人進行賠償。

    

    《南方日報》 200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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