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聿文:明確産權可交易性

産權具有流動性和可交易性,是企業能夠進行資本經營的根本性條件。只有通過企業的産權流動,建立起企業投資及産權主體多元,才能實現企業資本增值的目的

十六屆三中全會公報在論述産權問題時,強調指出要建立一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産權制度。可以説,這既是對以往産權改革的經驗總結,又是在産權問題上的大膽突破,為今後的産權改革指明瞭方向。

可交易性

如果説,産權改革的本質是明晰所有權,那麼,産權改革的核心則是産權的可交易性,也就是説,産權必須能夠順暢地實現有效流動。産權若不具有流動性和可交易性,那麼,它本身即使是清晰的,企業也同樣不可能保持持續發展的活力。

在産權不具有流動性和可交易性的條件下,企業的風險與收益往往是不對稱的,企業就無法有效地規避投資風險與經營風險;産權具有流動性和可交易性,是企業能夠進行資本經營的根本性條件。只有通過企業的産權流動,建立起企業投資及産權主體多元,才能實現企業資本增值的目的。

産權具有流動性和可交易性,是企業根據現實經濟狀況進行産業選擇和投資區位選擇的必備前提,否則,企業就無法進行産業及投資區位上的調整與選擇,不能有效地抓住投資機會與商業機會,使自身的資源根據情況變化而在不同産業及區域間順暢流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産權具有流動性和可交易性,企業才能實現人力資本與生産資本的有效結合,使最有活力的企業家掌握企業的發展,不然,企業的産權就會固化在某些人的手中,企業控制權不能流動,企業資産的價值就不能在最有活力的企業家手裏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

著力點

90年代以來,中國産權市場和産權制度的建設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與改革和發展對它提出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現為還不能很順暢地實現産權的可交易性和流動性。要實現産權的可交易性和流動性,就目前的現狀來看,應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國有資産的資本屬性問題。國有企業要能夠進行産權交易,就必須首先要求具有資本的性質,尤其是其可交易性。但近幾年在這一問題上,理論界還未能達成共識,這是國企産權改革邁不開步子的一個主要原因。所以,在認識上,要恢複國有資産的資本屬性,明確規定除特殊性國有企業之外,其他國有企業都可以上市買賣,可以股份化,而且國有股同社會上任何股份一樣,具有可交易性,可以上市交易。

第二,資産定價及其有價證券化問題。資産定價主要涉及到資産評估方式問題。資産評估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投資成本法,一種是資産收益法。前一種屬於計劃經濟的方式,目前我們使用的主要是這種方式;後一種則是市場經濟的方式,是目前國際上通行的方式。很顯然,為了使資産具有可交易性和流動性,就必須放棄前一種方式,按照後一種方式評估資産。另外,由於實物資産難於分割,不易交易和流動,所以,為了産權的流動和交易,也必須將實物資産有價證券化。目前,中國的企業資産大都未有實現有價證券化,因而難以流動和交易。

第三,多層次資本市場問題。産權的流動和交易需要有資本市場,沒有完善的資本市場,就不可能有産權的順暢流動和交易。目前中國境內資本市場不是多層次性的,而是單一層次的。資本市場的不完善是産權難以順暢流動和交易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四,完整的産權交易法規體系問題。儘管《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31條規定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産産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促進企業國有資産的合理流動,但由於至今在法律制度上並沒有明確産權市場的作用和地位,從而制約了産權市場的發展。

制度安排

上述問題,有些屬於認識問題,有些屬於制度問題,有些屬於技術問題。但不管怎樣,它們的存在,其實給了産權市場取得突破和進一步發展的良機。對於中國産權市場而言,未來的發展方向,是儘快形成規範的産權交易市場。

首先,儘快出臺産權交易法,尤其是應儘快出臺《國有産權的轉讓辦法》等規章條例,在法律上明確産權交易在中國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這方面國際已有百年的經驗,因而應按國際慣例確定我們的産權交易法。

其次,加快建立服務於産權交易市場的仲介機構,使産權交易專業化與職業化。

再次,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包括主機板市場、二板市場、地方性的産權交易市場、場外交易等幾個層次,它們有不同的上市條件,但標準和原則全國應統一。另外,要使産權交易的各主體具有同等權利,在市場中以交易規則為中心,不能附帶任何其他規則在其中。

完善的産權制度安排是經濟增長的關鍵。無論就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制,還是外資以並購方式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以及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共同發展,都離不開産權交易這個資産流動和重組的進退通道。産權交易已成為中國境內資本市場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在未來只會隨著中國經濟總量的增長而壯大市場規模。

(作者鄧聿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

國際金融報 200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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