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聿文:先建法規後建銀行

  7月22日,由長城金融研究所組織的5家民營銀行準備上報給銀監會的方案,在北京交付有關專家討論和修改。這一消息被媒體披露後立即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期待:如果銀監會批准,中國首批由民間發起、民間設立的“草根”民營銀行將由此誕生。

  中國經濟改革成功的一項基本經驗,是在國有企業尚未徹底改革之前,放手在體制外發展了多種所有制的非國有經濟。民營銀行的發展也應當遵循這樣一條道路。對我們來説,現在不是民營銀行應不應該發展的問題,而是民營銀行必鬚髮展的問題。

  不過,目前在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方面,社會並未取得共識,還存在許多障礙。這些障礙如果不清除,真正意義上的民營銀行就不可能建立。

  從中國來説,據近年來一直在呼籲和從事民營銀行試驗的金融專家徐滇慶的研究,改革初期,為了適應集體經濟的需要,一批地方性金融機構,例如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一些投資信託公司應運而生。由於沒有設計好這些金融機構的運作機制和監管規則,這些地方性的金融機構和鄉鎮企業一樣,很快就耗竭了發展動力,其中有些信用社出現的問題比國有銀行還嚴重。

  在這段時期內,央行也正在從計劃經濟的模式逐步向新的監管模式過渡,原有單一的金融監管模式不能適應對多元金融體制的監管。這種監管滯後不僅存在於國有專業銀行,在對信用社的監管中尤為嚴重。不少基層的央行分支機構不僅起不到監管作用,還和信用社同流合污,鑽金融監管漏洞。各級信用社的金融問題損害了民間金融的商業信譽。

  正因為開放民營銀行存在著各類風險,為杜絕這些風險,從而導致民營銀行面臨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和較高的行業進入壁壘。

  這種體制格局不是偶然的,由於投資準入政策的排他性,雖然在金融保險領域,國家已經對外有限度地開放了,但還沒有明確對民間投資開放,民營金融機構還處於研究試點階段,一般民營資本要想通過國家批准進入金融業難上加難。

  此外,投資壟斷體制的獨佔性,使面向民營中小企業的低層次金融機構發展嚴重不足,而金融業市場需求又十分龐大,使得民間的非正規金融應運而生並且屢禁不止,這導致監管當局不得不提高準入條件甚至乾脆取締民間金融機構,如此反覆,形成一種惡性迴圈。

  一項新生事物的出現,總是伴隨著風險的。如果因為害怕風險,而不去發展,風險雖然沒有,可事物也就不能進步了。只有在發展中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種制度,才是防範風險的最好辦法。當然,鋻於一些發展中國家和中國前期在開放民營銀行方面的經驗教訓,為了使中國的民營銀行有序開放,我們有必要在以下三個方面取得進展:

  一是民營銀行的準入法規。中國人口眾多,國土遼闊,究竟要多少家民營銀行才能適應市場需求?如果中國只需要十幾家民營銀行,那麼審批的問題不大。如果估計需要200到300家,那麼應該由誰來審批?在目前的行政審批制度下,銀行審批權會造成相當大的權錢交易的尋租空間。因此,我們必須要研究建立一套金融市場準入的競爭規則。

  二是民營銀行的監管法規。目前,金融界不正之風相當嚴重,我們是否能夠設計出一套機制來獲得銀行運作的真實資訊?不僅如此,銀行的監管法規還必須做到對各種所有制的金融機構一視同仁,創造一個清晰、公平的競爭規則。而為了達到有效監管的目標,必須實現金融監管的多元化。這是需要時間和智慧的。

  三是民營銀行的破産法規。民營銀行必須有退出機制,但由誰來執行銀行的破産清算,由誰來出示“黃牌”?如何在破産程式中保證廣大儲戶的利益?如何才能夠防止把民營銀行的風險集中到中央銀行?等等這些問題應當在設計時有所考慮。

  “就像體育競賽一樣,必須先有競賽規則,然後才能開始比賽。否則,在足球比賽中拳打腳踢,還不亂套了?”金融專家徐滇慶曾這樣比喻民營銀行的開放問題。的確,開放民營銀行的時機是否成熟,取決於對上述問題的解決程度。

  (作者鄧聿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

國際金融報 20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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