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別讓政府採購變成定點壟斷
趙鵬 趙東輝

    正在各地推行的政府採購出現了一種值得注意的現象,有的地方把政府採購“簡化”為定點採購,變為新的市場割據和壟斷。缺乏監管、過多過濫的定點採購,既影響政府採購的品質和效率,又不利於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容易滋生腐敗行為,有違實施政府採購制度的初衷,這種做法應當糾正。

    被人們稱為“陽光采購”的政府採購制度,因為集節約財力、抑制腐敗、宏觀調控等多種作用於一身,近年來已在許多地方普遍實行。它改以往的分散採購為集中統一性採購,旨在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以保證和提高採購品質和採購效率。在即將實施的《政府採購法》中,列舉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幾種政府採購方式,並提出公開招標是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並未提及定點採購。在政府採購制度推行初期,定點採購作為一種試驗和過渡的手段,未嘗不可。但是,在一些地方,定點採購卻成了政府採購的主要手段。一種保障“陽光采購”的制度,因此走形變味,滋生出一些見不得“陽光”的問題。

    持續時間長、需求規模大的政府採購,對某一特定供貨商的定點採購,實際上是賦予了這一供貨商一種市場特權,由此也就形成了某種與公平競爭相左的市場壟斷。壟斷行為對市場經濟活動之害是不言自明的。在這種“定點”之下,往往誘使供貨商為了取得這種“特權”而採取不正當手段,“採購腐敗”由此而生;而缺乏良好監督的“定點”,又使獲得“定點”的供貨商為追逐高利而降低服務的效率和供貨的品質,最終影響政府採購的品質和信譽。實際上,一些地方政府定點採購中暴露出的價格高、網點少、服務差、買賣雙方私下串通等問題,正是這一採購方式固有弊端的必然表現。在當前各地致力於破除壟斷、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致力於建立廉潔高效的政府的大背景下,“定點採購”中的不諧和之音,是應當剔除掉了。

    政府採購這一改革中産生的好制度,應當繼續堅持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在政府採購的具體實施中,還是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方式。對個別確需定點採購的商品,也應建立健全監管機制,以保證政府採購的嚴肅性和廉潔高效。

    新華社 20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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