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草案:違法企業將被列入不良名單  

    在政府採購中,如果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話,除中標成效將會無效,處以罰款外,還將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提請昨天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的政府採購法草案規定的。這一草案還規定了供應商如果有下列情形,也會受到上述處罰: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緒武向會議作了這一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張緒武説,政府採購法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和修改,基本規範是可行的,能適應我國當前逐步建立政府採購制度的需要,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張緒武説,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提出,政府採購應當只將集中採購目錄以內和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納入本法所稱的政府採購範圍,並且授權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分別根據其實際情況具體確定這兩個界限。草案對此作出相應的修改。

    草案還規定,在政府採購過程中,如果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或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在開標前提前洩露標底,將會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受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以罰款或給予行政處分等懲罰。

    張緒武説,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對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活動,除規定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的要求外,還應當規定採購品質和服務水準的要求。因此草案規定,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品質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採購文件是採購活動的原始記錄,有重要的證明作用。草案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政府採購項目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張緒武説,政府採購應當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保證採購品質和採購效率,防止腐敗。為此,草案除已有的關於加強監督管理的規定外,還對集中採購機構人員的職業素質、專業技能、採購人員的選擇、培訓和考核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新華社 2002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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