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時報:《公司法》將作哪些修改?  
蘇敏

    日前,北京有關大學和法律研究機構舉辦的《公司法》修改討論會上,幾十位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大家對儘快修改《公司法》寄予期望。

    我國《公司法》頒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9年。由於我國公司實踐起步較晚、市場發展創新迅猛等多方原因,《公司法》雖然有230條之多,但條文存在著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諸多不足。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增設了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算是第一次改動。

    2000年以來,世界各國包括我國的公司醜聞事件頻出,公司法改革的浪潮席捲全球,國內關於修改《公司法》的呼聲越來越大。那麼,我國公司法應作哪些修改呢?

    強化對公司高層管理者違法行為的懲罰

    我國現有的《公司法》懲公不懲私,公司違法大多只懲罰公司,並且懲罰的金額較少。如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採取欺詐手段註冊公司,最多罰公司1至10萬元,撤消公司登記。公司做賬外賬、假賬的,責令改正,沒有規定要處罰公司法人代表。上市公司通海高科虛假包裝註冊,騙取投資者,至今未見有處罰公司人員。還有許多虛假的“泡泡公司”,其負責人往往能逃避懲罰,都是這種懲公不懲私法規的“好處”。

    新《公司法》應明確對公司各種違法行為既處罰公司,又處罰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特別是法人代表,而且,處罰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罰金不能由公司支付。

    重點明確公司的自主權

    在我國,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頻繁,子公司、上市公司成了母公司、控股公司的“提款機”,政府任意干預公司的資金投向和經營管理,一些上市公司募集到資金之後,書記、市長對董事長髮號施令,領導的“摸腦工程”、“政績工程”使許多公司的資金投向朝令夕改,董事長開始是有苦難言,最後是順勢而為,公司搞垮了誰都不負責。

    新《公司法》要明確對干預公司真實註冊權、管理決策權、資金自主投向權、人事任免權等的個人、組織、法人記錄在案,由於干預給公司和投資者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干預者要賠償損失,後果嚴重的要負法律責任。

    法人代表要負誠信責任

    公司假賬問題與法人代表緊密相連,現有的《公司法》對做假賬問題僅追究公司和財務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公司造假成風。要建立社會誠信機制,作為社會經濟的細胞——公司,要率先用法律來明確誠信第一責任人,公司法人代表要承諾保證在自己所能知情的範圍內其公開披露的資訊真實可靠。否則就是欺瞞,要負違法責任。

    投資者的權益要優先保護

    中國有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卻沒有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公司法》對投資者的保護遠遠不夠。股民把錢投給一些公司,支援了經濟發展,不僅沒有多少回報,而且沒有好的社會聲譽;一些公司破産之際,投資者的債權得不到優先清還。

    現《公司法》第195條規定公司破産清算還債時,要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職工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公司債務之後的剩餘財産才可分配給股東。新《公司法》應對公司要區別對待,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公司,其破産還債時中小股東應得到優先保護,應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之後,按照股價折扣比例清還中小投資者的投資,然後再清償職工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公司債務。

    鼓勵重組並購

    在愈演愈烈的全球購並風潮中,許多國家在公司合併與分立制度方面作出改進。為了降低公司重組運作成本,提高運作效率。要降低出席股東會的有效股權的標準、簡化合併程式等。要放開對發起人所持股份比例的限制,促進股份分散化。此外,為鼓勵公司合併,要有一定的稅賦優惠及會計處理上的例外。

    獨立董事和股票期權制度寫進《公司法》

    在《公司法》修改中,應增加有關獨立董事責任、權力和工作辦法的內容。如何順應國際化與自由化的趨勢,是各國或地區修訂公司法的出發點和著眼點。圍繞這一目的,“放鬆管制和強化公司監控”成為各國或地區公司法修訂的基本方向。獨立董事制度是放鬆政府管制、擴大企業自治,促進市場化的公司監督的有效途徑。

    股票期權制度對促進公司發展有重要作用,我們要吸取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允許對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股票期權,培育企業的持久競爭力,適時建立規範有效的股票期權制度。

    《中國經濟時報》 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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