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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憋壞了風險投資

    按《公司法》“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産50%”的規定,公司只能攥著1000多萬元,眼巴巴地看著好項目幹著急。  

    坐在福建廈門中信廣場的一間小會議室裏,廈門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潘若谷滿臉愁容。到11月初,公司成立近兩年,先後投資了4個高新技術項目,共投入風險資金1175萬元。潘告訴記者,已投資的這4個項目前景都非常好,前不久,又有好幾個項目也陸續找到府來。而面對好項目,潘若谷卻拿著投資基金犯了難。

    由於受《公司法》第12條中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産的50%。”按此規定的限制,廈門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有限公司一旦投資剛剛看好的一個需400萬元的項目,投資總額(1575萬元)便超過了凈資産的50%(1500萬元)。而如果不投,撇開豐厚的投資回報不説,恐怕還會影響到這一項目的進展。

    廈門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有限公司是1998年由廈門市國有資産投資公司、廈門市生産力促進中心和廈門高新技術創業中心聯合組建的,是該市惟一的由政府全額出資組建的風險投資公司。

    但與上海、深圳幾十億元的風險投資基金相比,廈門3000萬元的風險投資盤子顯然太小,因而也就率先遇到了投資限額的問題。有關專家在此間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這一問題若不儘快解決,要不了多久,肯定會在其他地方越來越多地冒出來。

    事實上,這一問題近來已引起國家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並給了一個説法。去年11月16日,由國家科技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文的《關於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提出:“風險投資公司是以風險投資為主要經營活動的非金融性企業,其主營業務是向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投資,轉讓由投資所形成的股權,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諮詢、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等。”應“允許風險投資公司運用全額資本金進行投資”。

    然而,有關專家認為,《意見》僅代表上述七個部門的“看法”,並不具備法律效力,況且又沒有工商部門參與制定,工商部門完全可以依據現行的《公司法》,對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額進行限制。

    據了解,在投資限額上卡了殼的廈門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有限公司,最近連接觸一些項目都明顯感到底氣不足。“手中無糧,心中發慌。”潘若谷對記者説:“風險投資運營的就是資本,但按《公司法》的規定,有一半資金要閒置。可我們守著這1000多萬元又有何意義呢?照這樣下去,風險投資怕是無戲可唱了。”

    此間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不難看出,《公司法》的這種限制和風險投資自身的運作規律是很不相符的。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可通過“政府引導、扶持和有限參與,民間資本投資為主”的辦法,吸引各方面資金,擴大風險投資基金盤子。但盤子再大,50%的投資限制總會讓人感到捉襟見肘;二是通過修改現行《公司法》,並儘快出臺《風險投資基金法》,允許風險投資公司運用絕大部分甚至全額資本金進行投資。

    

     《中國青年報》 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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