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日報:“反腐鬥士”需要的是什麼  
艾君

    據9月10日《北京青年報》報道,何海生在向中紀委具名舉報出海南兩級法院16名涉嫌腐敗團夥成員,卻不幸在一批涉嫌腐敗的法官進入海南省紀委的調查範圍後“勞累而死”。那麼,我們的社會對像何海生這樣的反腐鬥士,該不該給予承認或追認為革命烈士或是授予見義勇為英雄之類的稱號呢?該報記者進行了採訪,出乎意料的是在現有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以及採訪到的由各省市制定的見義勇為條例中,都沒有適用於和腐敗勢力進行殊死較量甚至獻出寶貴生命的舉報人的相關條款。

    對於反腐英雄,我們給予怎樣的稱號和榮譽都不為過。但是,我想,能慰藉他們以及他們親人的,或者説他們最需要的,究竟是什麼?

    是利?廈門檢察機關有10萬元的舉報獎勵金無人領取,而湖北省檢察機關曾刊登公告,請舉報人領獎,但仍有100多萬元舉報獎金無人認領,還有何海生,為了反腐敗竟放棄了生意——他們不是為了錢。

    為名?也不是。他們也清楚,在我國目前的各種條例規章中,還沒有對這種行為授予榮譽稱號的規定。而且,為了某種稱號而去冒生命危險,除非他失去了理智。

    那麼,他們需要的是什麼?很簡單,他們只是希望:一、被自己舉報的腐敗分子能夠受到應有的懲處;二、不要讓以後的舉報者再付出和他們一樣的沉痛代價。

    他們舉報,就是要讓腐敗者“倒楣”,要割除寄生在共和國身上的“毒瘤”。能看著那些共和國的罪人被押上正義的審判臺,活著,能活得揚眉吐氣;即使死了,也能含笑于九泉。

    同時,他們也希望創造利於舉報人的環境,降低舉報人的舉報成本。不能這邊下決心舉報,轉眼舉報材料就到了被舉報者的手中;不能這邊舉報人在等待消息,那邊被舉報人卻在加官晉爵;不能這邊舉報人想得到國家的保護,那邊被舉報人卻屢下毒手。

    明白了這些反腐敗鬥士的“心跡”,那些有著反腐職責的部門就明白自己最應該做什麼。利用人民的授權,拿起法律的武器,把貪污受賄、貪贓枉法、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腐敗分子繩之以法,就是對他們最好的獎勵。是不是“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是否追認為“烈士”,這或許是以後的討論話題,但在目前,這樣的獎勵不是最緊要的。

    《檢察日報》 200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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