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別鼓勵孩子們“奮不顧身”  
李甘林

    近日的《人民日報》“假日生活”週刊刊登了一幅新華社記者拍攝的照片,説的是暑假期間,北京八寶山街道四季青社區內中、小學學生組織起來成立了“紅孩子治安宣傳隊”,孩子們頭戴小紅帽、臂係紅袖標。這些孩子們的任務是在社區內輪流進行交通安全宣傳和滅火防盜巡邏。説實話,我對社區組織孩子們進行交通安全宣傳還能夠理解,但是,讓這些孩子們進行滅火防盜巡邏就不能不讓人驚訝甚至擔憂了。

    首先,誰都知道,孩子們是祖國的未來,中、小學生正處在生長髮育階段,他們的學習任務很繁重,再加上我們的學校和家長們為使孩子成材心切,即使暑假期間也為孩子們準備了許多學習“套餐”,使孩子們不堪其煩,如果再要孩子們參加什麼社區滅火防盜的巡邏任務,無疑是給孩子們添亂。

    其次,滅火防盜是一項很繁重、很專業、很危險的技術活兒,需要專門機構的專業人員來完成,不是什麼人都能夠勝任的工作。從法律上講,孩子們還是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們的判斷力和自製力還很弱,如果讓孩子們去幹與他們的身份毫不相干的活兒,不僅不合適,而且還會牽扯到許多法律後果:如一旦孩子們發現失火和強盜出現,出於本能,出於我們成年人給他們長期灌輸的“英勇無畏”精神,孩子們一定會奮不顧身地衝上前去。但是,水火無情,強盜在被發現後也會“跳墻”,拼死反抗,因此,流血犧牲的事就不可避免。而讓在法律上和職務上並無特定義務的孩子們去救火、去與歹徒搏鬥,發生死難事故,誰來負責?前不久,湖南一初中生丁中興因救助落水兒童犧牲後所發生的一系列問題不是至今還困擾著我們嗎?

    其三,從社會文明和理性的角度上來説,我們不應該並且也不能要正在成長階段的孩子們去承擔成年人的社會角色和法律義務。相反,我們更應該多從法律層面上為孩子們提供必要的和強制性的保護,不讓他們受到來自任何方面的傷害,並且還應當徹底擯棄那些公式化的、陳舊的道德“教案”,要教育孩子們遠離火險、遠離暴力傷害,多教給孩子們一些在遇到危險時能夠自我救治和逃生的方法。這才是一個國家和一個民族對未成年人所應該做的和必須做的事情。如果説人的生命高於一切的話,那麼,如花似玉的孩子們的寶貴生命就更應該受到我們的細心呵護和高度珍視。

    《人民法院報》 200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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