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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攝影家狀告TCL

    陳謀荃先生的《霞光萬丈》是一幅著名的攝影作品,TCL公司是我國彩電行業的著名企業。兩個“著名”相加本該是資源的最佳組合,而現在卻變成了智慧財産權保護進程中的一樁“名案”。問題出在哪?這是本文中我們希望探究的。在該文作者採訪TCL公司負責人的章節中我們注意到:回答不是“不知道”,就是“聽説過,具體情況不清楚”。由此可知陳先生為他的作品討個説法多半遭遇也是如此。這樣看來陳先生也只好滿臉怒氣地走上法庭和TCL面對面了。視企業形象為金的TCL在這樣的小事上崴了腳,值得嗎?

    6月5日,著名攝影家陳謀荃先生因《霞光萬丈》攝影作品著作權糾紛一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廣東TCL集團有限公司、TCL合肥銷售有限公司、安徽黃山縱橫廣告公司等企業推上了被告席。原告陳謀荃在起訴書中指出:被告未經許可,從1998年4月開始使用原告《霞光萬丈》作品,至2000年5月停止使用,前後兩年多的時間,未支付原告分文酬金,且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其作品通過電腦進行技術處理,改頭換面,使獲獎名作《霞光萬丈》面目皆非。為此,他提出了三項訴訟請求:一、責令被告在全國性的報刊上為原告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二、要求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物質和精神損失費人民幣30萬元整;三、要求被告共同承擔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支出的所有費用。

    當天,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TCL緣何當被告

    事情得從1998年4月説起,原告陳謀荃斷斷續續地接到一些同事、朋友以及遠在安徽的友人打來的電話,稱在黃山的賓館門口,看到了他那幅多次獲獎的作品《霞光萬丈》已被用於廣東TCL的廣告,詢問是否曾將《霞光萬丈》許可給TCL公司,為“王牌”彩電在黃山做廣告這一事實。陳在驚訝之餘連説,“我可從來沒有與對方有過任何來往,更談不上把作品賣給他們,這到底是怎麼回事?”1999年6月1日,陳謀荃在浙江新聞圖片社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黃山度假。上山後第一天住在溫泉大酒店。次日去西海時,猛然被北海賓館旁邊那塊高高聳立、引人注目的巨型商業廣告牌所吸引。只見牌上左右兩側各有“王牌彩電”四個大字,製作人為被告安徽黃山縱橫廣告公司,廣告主為TCL王牌及其合肥銷售有限公司(TCL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公司),陳的攝影作品《霞光萬丈》為背景圖像,但完全可以看得出來,用作背景的《霞光萬丈》已經通過電腦被篡改過,且上面根本就沒有署作者的名字。看到自己的代表作被人輕易挪用,陳謀荃感到無比的痛心和憤怒!他強抑著內心的不滿和憤怒,立即拿來相機,對準廣告牌迅速拍攝了下來,為後續的訴訟提供了強有力的控訴證據。同年9月,陳又委託浙江越翰林律師事務所有關律師與TCL集團公司及其合肥市銷售公司進行交涉,多次協商,均未獲結果。

    龍年的2月中旬,陳謀荃陪同香港客人去黃山旅遊,北海賓館旁邊仍然豎立著這幅“王牌彩電”的巨型商業廣告牌,只是牌後多了條吉祥物紙龍!陳再一次對準廣告牌,拍下了這一侵權證據。回到杭州後,他又通過律師與被告TCL及其合肥公司進行了交涉。2000年3月12日,陳委託的浙江越翰林律師事務所,正式向TCL集團公司出具了2000第1號律師函。但結果又是石沉大海,杳無音訊。

    證據多多話侵權

    自己嘔心瀝血的作品竟被人擅自篡改,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忍無可忍的陳決定訴諸法律。

    今年3月,陳謀荃委託北京遼海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聽完敘述後,該所谷律師當即接受了陳謀荃的全權委託。2000年4月至5月間,遼海律師事務所指派該所王江華、宋秀英等律師專程赴安徽省合肥、黃山等地進行為期近一個月的全面調查取證工作,並獲取了大量有力證據。據黃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2001年5月19日提供的證據顯示:1998年至2000年,到黃山旅遊的總人數是329.36萬人。據黃山風景區北海餐廳徐恩鉅經理介紹:該商業廣告牌所在地黃山峰頂的北海賓館係歷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指定下榻地點,每年經過該地的中外遊客更是難以計數。當王江華和宋秀英律師問他“您是否看過該大型廣告牌上一幅電視廣告?”“看到過一幅TCL王牌彩電的廣告。”“畫面是否還記得?”時,對方稱:“有TCL王牌幾個大字,上面有一台電視畫面,還有黃山晚霞的景。”“怎麼知道是黃山晚霞的景色呢?”“安徽電視臺的臺標裏就有,不過顏色稍有點區別而已”。王江華和宋秀英兩律師在向黃山風景區北海派出所警官董玉明調查時,他説:“以前總能看到北海賓館西邊大型廣告牌上張貼過一幅TCL王牌的電視廣告,廣告畫面上有一台電視,還有黃山晚霞的景,和安徽電視臺臺標挺像的。”據黃山賓館的工作人員宗琳向王、宋律師介紹:“北海賓館西側的路通向西海,是到西海的主要通道”。王江華、宋秀英等律師在向北海景區工作人員章建輝調查時,章敘述道:“TCL在北海賓館旁邊立過一塊廣告牌,上面是雲海、雲峰、日出什麼的……”

    TCL: 我們對此毫不知情

    TCL是國內著名企業,其生産的王牌彩電遠銷海內外,在廣大消費者中享有較高聲譽,那麼,對作為被告一事有何看法呢?記者為此特意採訪了位於廣東惠州的TCL公司的有關人士。

    8日下午,記者撥通了TCL公關部的電話,對方一先生愣了片刻稱還沒有聽説此事,不過此事還得先問領導才清楚。9日下午,記者頗費週折地撥通了TCL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曾女士手機。她問明記者來意後馬上回答説“這件事我不清楚,也從未聽説過有這回事。具體情況只能去問領導。”在記者的再三要求下,曾女士透露了一位負責人的手提電話號碼。10日上午,記者終於通過這個號碼聯繫到了史總,對方也稱他對此事毫不知情。“TCL的信譽一向有口皆碑,不可能刻意與人發生糾紛,這次竟成為被告,到目前為止還真沒有接到這方面的任何消息。因為我的具體工作是負責産品銷售工作,此事應找負責對外宣傳方面的負責人。”最後,史總誠懇地在電話裏稱,他將事情弄清楚後,會儘快主動與記者聯繫。

    獲知記者採訪後,10日中午12時許,TCL總公司駐安徽黃山銷售代表姚先生主動致電記者稱,以前的確有一位浙江攝影家反映其作品被挪用和改動的情況,但由於他是新近調來的,具體情況不甚清楚,更不知他們此次已成被告,不過他們會慎重對待此事。

    律師:這已構成侵權事實

    北京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海告訴記者:攝影作品作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一種具體形式,其著作權受法律保護,這是毫無疑問的。原告作為《霞光萬丈》作品的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著作權利有兩項:即要求保護作者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産權,其人身權是指作者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修改權、署名權;財産權是指作者的使用權以及獲得報酬的權利。《霞光萬丈》為攝影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即“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同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作者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人身權和財産權。從本案的情況分析,陳可以享受修改權,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同時,他人在使用作品時,除了應徵得作者的同意外,還需要向作者支付報酬。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也不得“歪曲、篡改”,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況且,上述被告的侵權均是用於商業目的。今天,電腦技術的普及,專門的圖片處理系統及廣告創意軟體技術的提高,使平常人們不敢想像的“移花接木”、“改頭換面”變得輕而易舉了。操作者只需要利用電腦即可隨心所欲地翻新攝影作品,對這類新的侵權形式,必須引起社會各界足夠的重視。

    當記者問及本案要求的30萬元賠償額是如何計算的?谷遼海律師説,在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司法實踐中,賠償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1、以權利人的損失為計算標準;2、以侵權人的侵權獲利進行計算;3、以正常許可費為參照計算;4、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吳縣會議紀要的定額賠償標準。究竟選擇哪一種計算方法呢?經與委託人協商,原告律師確定採用定額賠償標準。因為《霞光萬丈》是一幅著名的攝影作品,有較高的藝術欣賞價值,榮獲世界上多個國家的獎項。被告使用這一作品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原告與被告交涉的時間又接近兩年的時間,先後委託了兩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前後進行了十多次的調查取證,經歷了長時間的精神煎熬。物質和精神方面的損失慘重,無以計價。儘管原告已經擁有數十份黃山兩年多時間客流量300多萬人的證據,然而被告因此而獲利的證據一時也難以證明。故原告採用定額30萬元索賠標準。這是根據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吳縣會議紀要所提出具體的幅度,即在30萬元之內掌握,在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人的獲利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我們提出適用定額賠償。

    

    《北京青年報》 200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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