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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紀著作權法會怎麼改?

    新聞事實

    ■著作權法修訂緊鑼密鼓

    剛剛跨進新世紀,關係到著作權法的消息就不斷傳來:在新世紀的第一個工作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庭立為今年第一號智慧財産權案的,是著名喜劇演員陳佩斯、朱時茂狀告三家音像製作出版商侵犯其著作權案。

    而如果你的中文域名遭到了惡意註冊,現在有人為你主持公道了,國內第一家中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CIETAC)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於元旦起正式受理國內中文域名爭議的投訴。任何認為註冊域名侵害其商標權的商標權人,均有權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請求該機構做出裁決,以保護和實現其權利。

    同時據報道,我國著作權法的修訂正在加緊進行。去年12月22日,國務院就已經向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提交議案,提請審議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于去年11月22日由朱基總理主持召開的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如果沒有大的爭議,經過三審之後有望今年出臺。

    經濟水準的提高、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國民智慧財産權意識的增強是著作權法修改的根本原因。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的深入,智慧財産權在國內經濟生活和國際經濟貿易中的地位日益提升,新經濟、新技術的突飛猛進對相關法律提出了新的現實需求。法律界人士認為,知識經濟迅速發展必然導致智慧財産權案件的明顯增長。2000年上半年,僅北京市各級法院就受理一審智慧財産權案件314件,這比1999年同期的214件整整增加了100件,增幅達47%,智慧財産權案件已成為北京法院的主流案件。在這些案件中,著作權案件171件,佔總數的54%,居於首位。

    這些著作權案件涉及文學、音樂、美術、軟體等作品,當事方牽扯到新聞出版單位、網路企業、藝術團體、社會名人等,造成了廣泛的社會影響,每每成為公眾密切關注的對象,由此也被媒體廣為宣傳,使得著作權意識更加深入人心。在一些案件中出現的爭議,以及由新技術、特別是因特網技術引發的一些前所未有的問題,也讓社會各個方面、尤其是法律界人士感到智慧財産權的保護範圍有待擴大,保護力度亟待加強,保護水準也需要進一步提高。

    加入WTO是促使著作權法加快修改的一個因素。1999年11月,中美達成中國加入WTO協議,尤其是去年9月,中國加入WTO雙邊談判已基本結束,多邊談判正式開始,作為WTO三大支柱之一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議》(TRIPS)即將適用於我國,智慧財産權問題顯得十分突出。按照WTO的要求,中國應準備好具體的相關法律文件,這一問題如不解決,會影響到我國加入WTO的進度。2000年8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再次修改專利法的決定,新專利法將於2001年7月1日生效。而要掃清障礙,還必須加快與加入WTO直接相關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等法律的修改步伐。因此2000年10月至11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國家版權局重新討論擱置了一年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

    專家訪談

    ■現實生活要求修改著作權法

    問:這次著作權法進行修改的原因是什麼?

    許超(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修改著作權法主要出於四方面原因。一是現行著作權法是在計劃經濟時代制定的,與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協調。二是我國正申請加入WTO,現行著作權法中的許多條款不符合《關貿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中與智慧財産權有關的協議》(TRIPS)的規定。三是新技術特別是數字技術的迅速發展,諸如數字庫、多媒體、網路傳輸的開發與利用,引起的著作權問題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四是盜版對經濟秩序的負面影響亟待扼制。

    張玉瑞(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産權中心副研究員科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一部著作權法從1979年開始起草,1991年正式生效後,在實施過程中發現了一些問題。而從1995年前後,新技術、新經濟風起雲湧,變化發展速度之快遠遠超出人們的預料,在著作權領域出現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情況,現實生活要求原著作權法作出相應的調整。從同一時間段國外的立法情況來看,1990年至今,美國的版權法修訂了十幾次,日本、法國、西班牙等西方發達國家也頻頻修改著作權法,以適應社會經濟和技術的飛速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的修訂草案從1997年到現在,也進行了多次改動,可以説,修改著作權法是為形勢所迫。

    ■關於新經濟、新技術的立法是本次著作權法修訂的重要內容

    問:這次修訂著作權法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了調整?

    許超: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改動內容大體涉及三方面。一是著作權法與WTO不一致的地方,完全按公約修改。例如,在法律保護的客體問題上有改動,數據庫作品的保護範圍將擴大。在權利範圍方面,過去著作權法規定的面較窄,如複製權,過去只考慮了模擬複製,現將數字複製也涵蓋其中;還有公開表演權,修改草案除現場表演外,還將錄音、錄影等機械性表演也納入其中;播放權除了涉及無線廣播外,將有線電視等也納入其中。對於人們普遍關注的原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修改草案將原來的“合理使用”改為“法定許可”制度,即廣播電臺、電視臺非營業性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製作者許可,但必須支付報酬。

    二是新技術使用方面,修改草案確認了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規定了網路下的安全措施。規定將作品上網是作者的權利,任何人把他人的作品上網,要經過他人許可,否則將視為侵權。同樣,網上作品下載出版,也將受到著作權的制約。

    三是執法方面。針對盜版的日益猖獗,草案改進了執法規定,如規定了“禁止令”,被侵害人在起訴前可要求法院發出禁止令,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行為,並扣壓證據。在賠償問題上,引進國外“法定賠償”制度,當事人不必舉證,法官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自行確定賠償數額,減輕了被侵害人的舉證負擔,加快訴訟審判。

    張玉瑞:關於新經濟、新技術的立法是本次著作權法修訂的重點之一。立法中對網上傳播權(即向公眾傳播權)、版權管理資訊權、技術措施權、因特網服務商侵權責任及免責等等作出了明確界定,這些規定基本把握了近幾年的最新動向,使我國在新經濟、新技術領域的立法達到了WTO在著作權方面的要求。從司法實踐來看,在法律上予以明確之前,在有關的著作權案件中法官只能依據基本的法律原則對案件作出判斷,新的著作權法出臺後,執法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修改草案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問:目前的著作權法草案還有哪些可能會調整的地方?

    許超:該草案有幾個可能引起爭議和商榷的地方。一是該草案與WTO銜接方面的個別問題。

    二是在某些規定的可操作性上,可能會有不同意見,如對原著作權法第43條改動後如何實施?廣電部門向著作權人付錢,誰來負責?如果由音樂家協會這樣的組織負責,那麼如何向類似崔健這樣不屬於音樂家協會的著作權人付酬?全國那麼多廣播電臺、電視臺,誰來監督執法?等等。

    三是著作權法的一些修改與傳統的法學理論存在一些矛盾,可能引起爭議。例如,新規定的“法定賠償”制度與傳統的民法理論就有衝突,民法講求按實際損失賠償,法定賠償卻規定由法官依職權認定賠償數額,到底依什麼標準認定?這會不會給執法者徇私枉法提供便利?又如,“禁止令”的規定超過了民訴法的規定,傳統民訴法的訴訟保全制度規定了證據保全、行為保全和財産保全三項內容,前兩者必須起訴後才能申請,只有財産保全起訴前可以申請,但須經過法院認定後方可執行,但按WTO的要求,“禁止令”作為權利人的權利,可以在起訴前就實施,這項規定如果確立下來,就意味著民訴法將作修改。

    張玉瑞:著作權是智慧財産權的一部分,與物權相比,智慧財産權受到侵犯往往損失更加不可估量,如不採取緊急措施很難挽回,因此“禁止令”的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在這個問題上,民訴法關於緊急條件下對財産的規定可以適用,法律原則上應該沒有什麼衝突,因為法律精神是一致的,就是要從有利於保護權益人的角度出發。

    實際上這也應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時代在改變,技術在進步,社會需要在發生變化,立法更應該主動首先考慮權益人的利益。法律的制定應是在這個基本出發點之上,經過深思熟慮的結果。比如法定賠償是指被侵害的權益人不能確定自己的損失的情形下,而由法律規定一個最低賠償數額,而這次的著作權法草案對法定賠償的下限沒有給予明確,這些地方都值得商榷。

    本次著作權法的修訂參照國外的有關法規,基本上達到了預期的目標。但立法不僅要解決已經存在的問題,適應新情況,而且還要預見到將來可能發生的問題。現實生活總是在不斷變化,法律也需要不斷地完善,這些都是在以後立法工作中應該考慮的。

    新聞背景

    著作權法和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技術合同法都是智慧財産權的單項法律,旨在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生效,是我國有史以來第一部著作權法。

    1998年12月下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在審議過程中,一些代表提出異議,大致集中在兩方面:一是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非營業性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製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對於這一條文,代表們反應較強烈。二是不少代表提出,網路技術發展迅速,但修改草案中未涉及網路版權問題,不具備時代特徵。鋻於這些新問題有待進一步論證,國務院在1999年6月13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撤回修正案草案。

    實際上,在著作權法修改之前,為應對現實環境的需求,我國在著作權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國務院1991年公佈《電腦軟體保護條例》,1992年頒發《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4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1997年頒布的新刑法吸收了上述決定,首次確立了侵犯智慧財産權罪;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版權局關於不得使用非法複製的電腦軟體的通知。在涉外著作權關係方面,我國1992年與美國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保護智慧財産權諒解備忘錄》;1992年我國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同年我國決定加入《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該公約于1993年4月30日在我國生效;1995年中美達成有效保護實施智慧財産權的行動計劃;1996年12月,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WIPO)召開外交會議,討論通過《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主要解決新技術特別是網路技術引起的著作權問題,我國派代表參加了會議。

    

     《北京青年報》 2001年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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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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