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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著作權協會代表會員討公道”案審結

    繼一九九八年上海審理中國首例“著作權協會代表會員討公道”案後,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內第二例此類案件作出了判決。

    事情原委是這樣的:著名曲作家張丕基曾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合同約定,由該協會對其作品權利進行管理。但東方歌舞團在未向協會支付任何費用的情況下,擅自在一場演出中使用張丕基的作品《鄉戀》,侵犯了作者的獲得報酬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北京二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東方歌舞團應給付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作品使用費一百七十四元。

    近年來,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不斷發展,繼一九九二年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率先成立,二000年,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宣告成立。目前,著作權集體管理已延伸到數字化作品領域。

    但據二中院智慧財産權庭的法官介紹,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著作權集體名義代表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案件仍相當罕見,中國的著作權法對此也無相關規定,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仍受到較大制約。

    中新社20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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