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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樊昨審理罕見著作權案

    昨日,襄樊市襄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全國罕見的民事訴訟案,原告市工商聯工作人員宋福生,以被告襄樊三九釀酒廠侵犯其著作權為由,提出索賠39萬元等要求。

    原告訴稱,原告1992年12月向襄樊市委、市政府寫了一份《關於生産三國演義系列酒的建議》。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安排下,被告湖北三九釀酒廠採用了原告提出的建議,開發生産了“演義”酒系列産品,並採用了原告獨創的“喝襄樊義酒,交天下朋友”的廣告詞。原告的建議和廣告詞屬原告獨創,享有智慧財産權。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以盈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報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被告辯稱,被告生産“演義”酒是在原告宋福生將該建議的實施權授予市委市政府後實施的,是政府行為。而且從著作權法保護的角度看,原告對《建議書》的思想內容(即該建議書所體現出的生産經營方法)不享有著作權,也不享有其他性質的智慧財産權(專利權、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權)。因此被告採納建議書生産經營“演義”酒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任何形式的侵犯。至於被告所曾採用的“喝襄樊義酒,交天下朋友”廣告語,係由被告的廣告代理商襄樊市廣告公司的職員劉倡學創作,被告使用該廣告詞不構成侵權,且該廣告詞並沒有獨創性。

    向政府提交的建議是否享有智慧財産權?實施建議是否侵犯建議書的著作權?法律界稱此前這類案件在全國尚不多見,法律上也無具體規定。本案將如何判決引人注目。

    

    人民日報社 2001年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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