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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政出多門是否合理起爭議

    2000年12月初,京城媒體紛紛報道了一起副局長無罪案。這是一起檢察機關從指控犯罪到提出抗訴全部失敗,被告人最終被法院宣判無罪的案件。此案歷時5年,開庭5次,被告人曾兩次入獄。

    格外引人關注之處是此案是否錯案已引起爭議。有關專業人士認為,不能簡單認為抗訴失敗就意味著檢察機關辦了錯案。同時指出,對同一部法律不同機關均可作出司法解釋的體制,是導致抗訴失敗的一個根源。

    ■從指控犯罪到抗訴均敗訴

    據報道,2000年11月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判長唐侖宣判: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後,一起貪污受賄案以被告人焦士發無罪告終。

    1995年平谷檢察院依據舉報,將北京公路局平谷分局副局長焦士發逮捕。次年,該院以焦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佔用有關費用6000余元和接受一套價值40800元的樓房為由,指控其涉嫌“貪污受賄”。法院第一次審理中,檢察院撤訴。

    1998年4月,焦士發再次被捕。7月平谷檢察院再次以涉嫌貪污受賄罪提起公訴。平谷法院第二次開庭後直到1999年4月才作出判決,認定指控焦貪污罪不成立,但收受樓房一套構成受賄罪。判處焦有期徒刑兩年零5個月。

    焦士發上訴後,1999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此案。當年12月15日,二中院裁定撤銷一審認定焦犯受賄罪的判決,發回重審。

    2000年5月,平谷法院第四次開庭審案,當庭宣判焦無罪。此後平谷檢察院提出抗訴。市檢察院二分院5個月後支援抗訴。9月,市二中院第五次審理此案。11月,法院最後作出判決,駁回檢察院抗訴,宣判焦士發無罪。

    至此,平谷檢察院指控焦士發涉嫌犯罪及後來的抗訴均告敗訴。

    ■抗訴全面失敗不多見

    抗訴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檢察機關人士坦言,儘管抗訴失敗的案件不少,但抗訴全面敗訴的情形則不多見。

    據介紹,在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情況有兩種。一是針對尚未生效的判決提出抗訴。其次是針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提出抗訴。民事、經濟案件中只能針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提出抗訴。

    檢察機關抗訴失敗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下級檢察院提出抗訴後,上一級檢察院如果認為不當有權撤回。這樣,二審法院就不再審理,一審判決生效;二是提起抗訴後,抗訴理由被二審法院部分採納,抗訴就算部分失敗;第三種情形是,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也就是抗訴全面敗訴。

    據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刑事訴訟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教授了解,檢察機關抗訴全面敗訴的情況是極少數,超不出百分之十。更多的情形是,檢察機關的抗訴被二審法院全面採納。

    代理被告人焦士發的北京翔龍律師事務所王子英律師也説,檢察院敗訴的案子不少,但整體上講失敗率很低。抗訴失敗的也不多,涉及有罪無罪提出抗訴失敗的案件就更少了。

    ■檢察院輸在“證據不足”

    “焦士發案”是檢察機關從指控犯罪到抗訴均敗訴的案件。格外引人關注之處是檢察機關敗訴原因何在?此前媒體均未提及。

    從北京市二中院終審裁定書中可以看出,焦士發之所以被判無罪,是因為法院認為檢察機關“證據不足”。因此,法院對北京市第二檢察分院所提支援平谷檢察院抗訴的意見,也“不予採納”。

    裁定書中説,平谷檢察院指控焦士發利用職務之便,接受價值4萬餘元樓房的事實,證人證言前後矛盾。在該檢察院對部分證人採取強制措施後,證言出現反覆,經當庭質證,矛盾還是不能排除。所以二中院認為指控焦士發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證據不足。

    王子英律師説,“焦士發案”的一個突出特徵是,證據採信以法庭質證為準。

    王律師特別提到歷時一天的第三次庭審,10多位出庭證人,大多推翻了原來在檢察院所作的證詞。此前,法院也取了證。和當庭質證相吻合的證據就被採信了。他説,有一個證人有兩份證據。一份是這個證人否認一個事實,而另一個又承認這個事實。當律師找到這個證人時,這個證人再次否認了這個事實。最後法院採用了這個證人否認這個事實的證據。

    王律師説,一些違法取得的證據應視為無效。一個無效證據當然不足以定案。如果多了,就勢必影響法庭對檢察機關證據的採信。

    ■“焦士發案”是否錯案有爭議

    “焦士發案”雖已終審,但此案是否錯案已引起了爭議。

    王子英律師認為,“焦士發案”檢察機關毫無疑問辦了錯案。他認為情況甚至比這更嚴重。因為依法,證人是不能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王律師説他在接案後就發現控方有對證人採取強制措施,暴力取證的問題。他向記者出示了一份“訊問被告人筆錄”。這是第三次庭審前,王律師從檢察機關提供給法院的證據材料中找到的。筆錄第6頁記載了一位證人向檢察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説他在檢察院被銬過,所以才講了不負責任的話。

    與此相反的是,平谷檢察院反貪局承辦此案之一的張檢察官堅稱,他不認為此案是錯案。

    他有些激動地説,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並不等於事實不存在。樓房在這兒擺著,有産權證、發票,一分錢沒花,這些是否認不了的基本事實。他認為此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他否認有證人翻供和對證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但他又説,無論翻供不翻供,基本證據在這裡,沒必要糾纏細節。

    張檢察官稱本報記者是第一個採訪檢察院的。此前媒體報道有偏聽一面之詞的問題。他一再説歡迎記者到檢察院全面了解情況。

    ■抗訴失敗未必都算錯案

    東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處二處溫長軍處長説,抗訴失敗的情況經常遇到。他認為應該糾正法院判“無罪”,就意味著檢察機關辦“錯案”的不正確觀念。

    理由之一是檢察機關和法院兩部門對法律理解不一樣;其二是偵查手段、水準以及法律規範還有不完善的地方;第三所有判無罪的案件都是雙方有爭議的案件。所以法院怎樣判,並不意味著檢察機關就錯了。

    他説,抗訴是檢察機關表明的一個監督態度。結果一個是法院接受了檢察機關的態度;另一種就是不接受。不論法院接受與否,都是很正常的。從世界範圍看,這種現象非常普遍。不過他強調,這要排除司法人員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情形,指的只是正常工作當中法院判無罪的情況。

    洪道德教授也認為,不能簡單認為檢察院抗訴失敗就是辦了錯案,但有相當一部分是錯案。他説,檢察院迫於某種壓力或濫用職權時就會出現錯案。

    ■抗訴失敗與司法解釋有關

    恐怕設計者當初也不曾想到,現行的司法解釋體制,竟會導致檢察機關無法避免地,陷於難免抗訴失敗的尷尬境地。

    洪道德教授説,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對同一部法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均有司法解釋權,而各自的司法解釋就有不一致的地方。

    於是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某個地方檢察院根據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覺得對某一起案件應該提出抗訴。而接到抗訴的法院會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抗訴不能成立。這勢必造成檢察機關明知抗訴會失敗,但還是要提出抗訴的尷尬境地。

    洪教授以為,這是檢察機關抗訴失敗的一個根源。這個根源的産生是因為法律規定,法院和檢察院同屬司法機關,對同一部法律具有同樣的司法解釋權。

    溫長軍處長在談到抗訴失敗時也承認,檢察院和法院對法律不同的理解是導致抗訴失敗的第一個原因。

    ■司法解釋體制有無調整必要

    其實法律界人士都清楚這樣一個事實。一起案件的最終裁判權在法院。法院是獨立行使裁判權的惟一司法機關。讓人質疑的是,既然如此,現行的司法解釋體制是否合理,是否有必要進行調整。

    王子英律師説,對同一部法律不同機關均可作出司法解釋,結果導致法律衝突的出現,的確不合理。他説,這是一個檢察權大還是司法權大的問題。他認為對一部法律的司法解釋應該是統一的,不應該是你也有權解釋,我也有權解釋,也不應該不同的部門都有權解釋。有些權力該取消就得取消,或者進行一些限定。

    洪道德教授謹慎地説,現行的司法解釋體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混亂。但法律已經這樣規定了,是否要調整還應慎重。

    據介紹,國外一般司法機關只有一個,那就是法院。只有法院能對法律實行審查,法官憑自己的學識、經驗等對法律作出解釋。

    ■還是要尊重法院權威

    洪道德教授認為,在目前情形下,重要的是要樹立法院的權威。當法院作出最終裁判後,當事各方應服判,以防止出現因為最小利益而損害最大利益的情形。

    王律師也説,法院擁有最終的裁判權,就應該以法院為準。這是毫無疑問的。

    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中的戲劇變化,至少能讓人看到美國人尊重法院的情形。當美國聯邦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後,戈爾無論心中有多少委屈,還是立刻表示服判。

    洪道德教授另外談道,檢察機關內部規定是相當不錯的,應該嚴格執行。有些問題的出現就是因為沒有嚴格執行這些內部規定所致。

    據介紹,檢察機關規定,抗訴首先由經辦人(當初出庭支援公訴的公訴人),認真審查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非改不可的錯誤,再提出報告,然後由起訴處領導集體討論,至少經過集體審查;此後,再交給主管檢察長審查。然後一定要在檢察委員會討論。某些重大的案件在提出抗訴之前,還要向上一級檢察院彙報一次。

    

     《北京青年報》 2001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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