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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單位犯罪案件不分主犯從犯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最近一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批復表明,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這項司法解釋,于明天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是因應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前不久所作的關於單位犯信用證詐騙罪案件中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劃分主從犯問題的請示,而作上述批復的。

    

    新華社 200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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