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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擔保法實施作出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13日開始實行。根據這項解釋,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案件中經常遇到的擔保的認定、無效擔保的法律後果,擔保案件的訴訟時效、擔保的登記、定金及定金罰則的適用範圍等具體問題,作出了必要的解釋。根據解釋,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務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據了解,擔保法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産生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近年來,由於經濟活動中擔保行為不規範的情況時有發生,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各類擔保糾紛案件一直比較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這一司法解釋,對於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有關擔保糾紛案件,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華社 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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