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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如何具體應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導致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或者財産損失,將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進行司法解釋時作出的具體規定。

    按照這個司法解釋,交通肇事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或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或造成公共財産或者他人財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或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或造成公共財産或者他人財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司法解釋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這個司法解釋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分別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今年11月21日起施行。

    

    新華社 200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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