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農村稅費改革問答  

    解放初期,我國農村進行了土地改革,廢除了封建土地關係,在全國範圍內無償沒收和徵收了地主和富農佔有的土地,分配給無地和少地的農民耕種,使農民擁有了土地這一最基本的生産資料,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在政治上、經濟上翻了身,喚起了廣大農民建設社會主義新中國的熱情,農村經濟得以恢復和發展,這是我國農村經濟體制的一次重大變革。之後,通過建立農業生産互助組、初級農業生産合作社、高級農業生産合作社三個步驟,推行了人民公社制度,把農民的土地私有制轉變為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成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農村大部分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統一經營,農民參與集體勞動,從集體中得到分配。

    1978年以來,針對人民公社體制存在的種種弊端,我國農村率先進行了改革,廢除了人民公社體制,普遍實行了以“包産到戶”、“包乾到戶”為主要形式的家庭承包經營制。這次改革一是用農戶家庭替代了原來的生産隊作為土地的經營主體,二是實行“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分配方式,三是在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將集體土地按人口或按勞動力平均承包給每個農戶,以戶為單位獨立經營,實現了“耕者有其權”。這次改革衝破了舊體制對農村生産力的束縛,使農民獲得了生産經營的自主權,同時,國家通過提高農産品收購價格等一系列措施,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産積極性,農業生産快速增長,鄉鎮企業蓬勃發展,農民收入增長,生活水準提高,我國農村發生了歷史性巨變。這是我國農村繼土地改革之後的一次重大改革。

    目前,我國正在實施的農村稅費改革,則是根據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改革與發展的實際情況,按照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調整和規範國家、集體與農民的分配關係,根本減輕農民負擔,推進村民自治,確保“耕者有其利”,充分保障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和財産所有權,鞏固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健全農村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帶動和促進農村其他各項改革,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使上層建築更好地適應變化了的經濟基礎。這是我國農村繼家庭承包經營改革後的又一重大改革。(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

    《經濟日報》 20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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