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指示拘留”違反法治精神

沈 峰

    一個人是違法還是犯罪,是靠人來定,還是靠法律認定,在法制社會,這本是再簡單不過的常識問題,可是在現實生活中卻往往出現與常識相反的結果。

    服務於哈爾濱東一鶴北603/4次列車的列車員,每天從早晨8時趕到客運段車庫內進行繁重的衛生作業,擦墻壁、刷廁所、刷座椅與天棚;段上不發勞保用品,列車員經常在無梯子、無防護條件下爬高擦車的天棚;在無手套的條件下洗刷廁所,經常連續工作17小時。這些嚴重違反了局規的“四做到”。今年3月,李紅濱和王英君等16名列車員聯名向上級反映問題,結果是,5月19日哈鐵客運段給帶頭簽名信訪的李紅濱和王英君下達了下崗通知。於是兩人先後兩次去鐵道部陳情,10月16日,哈爾濱鐵路分局客運段的幾位段長,羅列了幾大項“罪名”後,王英君、李紅濱被帶上手銬,押往哈鐵公安分處。分處一位科長説:“你們越級陳情,分局領導指示以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你們。”因為“領導指示拘留”,王英君被拘押了整整23天后,在被逼迫、被折磨的前提下寫了認錯書,被家人取保候審。(見《工人日報》11月30日3版)

    領導指示抓人,這似乎並不少見。河南盧氏縣反腐鬥士張衝波、平頂山市幹部呂凈一、瀋陽市老幹部周偉,都曾因為越級陳情,而被上級領導定罪,結果張衝波被判刑三年,呂凈一坐了一年牢,周偉被關了700多天。

    與這三人不同的是,王英君並不是去舉報幹部腐敗行為,而遭到貪官的打擊報復,只是對哈鐵分局違反《憲法》和《勞動法》的規定陳情,然而得到的卻是先是下崗,後是被拘留,定上“陳情有罪”的罪名。“領導指示拘留”,這是最典型的人治代替法治,在某些領導眼裏,法律成了一紙空文,領導意志才是至高無上的法律,我説你有罪你就有罪。這時,權大於法的悲劇又重演,誰讓你只是小百姓一個,想陳情告狀,有你好果子吃。雖然,目前在強調依法治國,但我們還一而再、再而三地聽到“領導定罪”這種嚴重違反法治精神的謬論,一而再、再而三地看到,依“上級指示”而不是依法律認定罪行的咄咄怪事,就知道依法治國何其重要又何其任重道遠了。

    曾看到有人撰文説,依法治國重在依法“治官”,我看是一語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制社會的基本原則,陳情是公民合法權益,也是文明社會前進的一種要求,反對不平等、不合理、不合法,這也是眾心所向。然而某些實權在握的領導卻置“法”不顧,為鞏固自己的“領地”,對看作“不安分”的百姓便使“權”私處,這種視法律法規如玩物的“權威”,在法制社會沒有立足之地,早晚是要被法制社會淘汰的。同樣重要的一點,我們有些司法部門和幹部要敢於抵制這種“領導定罪”,這種違法現象在法制建設中消失。

    

    《西部商報》20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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